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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應開立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另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不適用該辦法之給獎規定。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1081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辦法給獎規定。依前揭規定,未辦登記營業人取得未載明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不得兌領獎金。國稅局於每期開獎日後,均就轄內當期中獎之各獎產製載明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及應發獎金金額之中獎清冊檔,經勾稽審核有無不得給獎事由,以保障一般消費者統一發票中獎權益。

 

       該局舉例,轄內A君經營家庭用品零售,部分商品透過超商寄送與消費者,A君支付手續費取得超商開立未載有統一編號之雲端發票,嗣1123-4月期統一發票於同年525日開獎,該局勾稽發現,A君對中雲端發票專屬百萬獎,惟其發票品名為「寄件手續費」,再查A君於該期共取得300餘筆品名為「寄件手續費」之雲端發票,均係寄送貨物所取得,A君擅自營業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取得未載有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辦法給獎規定,該局即註記該筆中獎發票不給予獎金,並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應載有統一編號,不論有無申請稅籍登記,取得之未載有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中獎,均不得兌領獎金;倘對相關規定有任何疑義,可向該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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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01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申報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近期執行查核時,發現納稅義務人於110年度以每股17.5元取得甲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並於當年度以每股80元出售該股票,惟未申報該筆所得。經查核後核定基本所得996萬餘元,應補徵稅額74萬餘元,因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依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本案經處罰鍰57萬餘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未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適逢中秋佳節需購置禮品贈送予客戶或員工,其購買禮品所取得的進項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節慶日宴請或贈送禮品予客戶或員工等,所支付之餐費、禮品等性質支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 營業人購買禮品時已決定贈送員工,應以相關費用科目入帳,購入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若購買禮品當時並未決定贈送員工,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贈送酬勞員工時,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自行註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誤將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等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或如屬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自9月1日開始,今年因申報截止日9月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至10月2日截止,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除了記得如期申報繳納,也要小心提防避免落入詐騙圈套。

該局表示,今年暫繳申報期間(9月1日至10月2日)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報、繳稅,亦可填妥暫繳申報書連同已完納的自繳繳款書郵寄至所轄稽徵機關,或親至櫃檯辦理申報;這段期間,國稅局不會主動通知繳納暫繳稅款,也不會關切繳稅方式及繳稅結果。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逾期未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暫繳核定補稅作業是由營利事業設籍地址所在的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不會跨縣市轄區或由某地區國稅局統一寄發稅單,更不會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稅及詢問銀行帳號、信用卡資料等,請務必提高警覺。如接獲可疑稅務郵件或訊息,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直接聯繫165反詐騙專線,以免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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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業者為了可以提早收到現金,並增加消費者的黏著度,推出多樣化的禮券供消費者選購,又因為疫情推動數位轉型浪潮及使用行動支付習慣的養成,數位化發放的「電子禮券」快速成長。隨著中秋節的到來,數位化「電子禮券」除了能促進環保,避免紙張的浪費外,也可以省去寄送的時間及費用,成為民眾送禮及企業酬勞員工的首選。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發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數位化「電子禮券」,雖有別於傳統實體之紙本禮券,惟亦區分為現金式及商品式的「電子禮券」,消費者往往只有收到數位訊息,結合手機APP或簡訊出示條碼即可進行消費,營業人仍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知名糕餅店,於112815日銷售該公司「電子禮券-中秋節月餅1盒」1筆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與A君,該禮券於出售時即載明可兌換中秋節月餅1盒,屬於商品禮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於112815日(即銷售電子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2,000元與A君。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電子禮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倘有一時疏忽,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7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之賠償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客製化機具1臺予乙公司,售價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雙方約定若乙公司違約棄單時,應支付甲公司50萬元之賠償款。如乙公司因違約棄單支付50萬元賠償款予甲公司,該款項屬甲公司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相關之賠償款,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擴大營業,於適當地點購買土地及地上舊屋,拆除舊屋後,再依需求重建新屋或規劃土地用途,則該購買舊屋所支付的價款及拆除費用,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同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提早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所以,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地上舊屋後,如未經使用即予拆除舊屋,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屋的購買價款及拆除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倘營利事業拆除重建新屋,應將相關成本費用計入新建房屋之成本,若未興建新屋,則應一併計入土地成本。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處分資產損失新臺幣(下同)777萬元,經查甲公司110年1月購置房地後,即將不符合其需求之舊屋於同年3月拆除,因土地上尚未重建新屋,該公司乃將舊屋的購買價款及拆除費用列報處分資產損失。惟依前揭規定,甲公司購置舊屋後旋即拆除,該建物既未供營業使用,且未興建新屋,國稅局乃將購買舊屋之成本及拆除費用轉列土地成本,並剔除該項損失,補徵稅款155萬餘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蔡妙萍
電話:(04)23051111轉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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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國外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發生營業虧損產生損失時,應以實現者為限,且應提供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才可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的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的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的機構或團體的證明。

 

例如:甲公司111年度列報國外被投資A公司因減資彌補虧損所產生的投資損失1千萬元,因A公司註冊登記地在英屬維京群島(BVI),並無實質營運活動,A公司虧損是因其轉投資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大陸B公司營運虧損發生,所以甲公司除提供A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證明文件,尚須提供大陸B公司因實質營運產生營業虧損的證明文件,並應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的證明,才可列報上開國外投資損失。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上應符合相關規定要件並檢附證明文件,俾利稽徵機關審認。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王審核員 06-2223111805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屬房地合一新制,應課徵所得稅,不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時應注意其取得日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後,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或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如屬前者免納所得稅,方可將出售土地利益列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欄位,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以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度出售1筆土地,處分利益450萬元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處分資產利益」及「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項下,並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450萬元,嗣經該局查得土地取得日為105年1月29日,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該局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出售土地損益時,務必留意土地取得日,據以判斷適用之稅制。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致短漏報所得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採曆年制為112年9月1日至10月2日,因9月30日適逢例假日順延)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一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7月1日以後者,其112年度會計年度已非紓困條例施行期間,應依規定辦理暫繳。另為簡化申請作業,營利事業於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財政部相關令釋免辦理109、110或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或因疫情影響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皆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該局提醒,上開紓困措施循例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申請書及暫繳相關資訊已登載於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ca.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專區」項下,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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