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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26)日發布「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本次修正重點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例如營利事業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符合條件者得按純益率4.8%計算所得)。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致營業收入下降,成本費用增加,如採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實計算損益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結算申報者,可按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如實反映疫情影響,以減少其營所稅。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者,係採收入總額乘上適用之純益率計算申報所得額,考量其如受疫情嚴重影響營運,恐無法如實反映受疫情影響增加之成本費用,該部參酌因應疫情提供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協助措施及各部會補助受疫情影響企業之收入減幅評估標準,並考量本項措施係給予受影響較嚴重者減輕稅負,爰以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為適用要件,另按以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營業收入衰退達30%之淨利減幅,訂定擴大書審純益率得按80%計算,以合理反映企業之營運成本,減輕其所得稅負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每年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
       

所謂嚴重病人,依據精神衛生法規定,是指經行政院衛生署甄審合格之精神專科醫師診斷為罹患精神疾病之人,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並以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經該局以不符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乙君為長期慢性精神病患者,長期服藥控制,無法就業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乙君非屬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核與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之要件不符,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經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二)診斷。(三)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四)保護及其他處置及建議。不能僅憑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661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應按取得時間點,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或第4條之4應稅之規定計算交易所得。其屬免納所得稅者,在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於發生當年度自出售土地之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1051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交易之土地如係於1031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11日以後取得者,其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如不符合上述規定者,則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並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7月出售一筆土地,出售利益為400萬元。該筆土地係於1007月取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因該筆土地係委託仲介代為銷售,支付仲介費50萬元係屬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土地之費用,故申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金額應為350萬元(即400萬元-50萬元)。

 

營利事業於計算出售土地利益(損失)時,應留意土地取得時間點,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及申報損益,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凡符合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23日衛部顧字第1081962863號令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長照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


三、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9年度為670萬)者。

 

該所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僱外籍看護、入住長照機構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凡檢附足資證明文件(詳附件)者,即可列報減除長照扣除額;另個人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屬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依規定得列報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

 

綜上,凡符合前開身心失能者適用條件,且原具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者,除可扣除長照扣除額12萬元外,尚可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合計可減除32萬元,對於有身心失能照護需求之家庭,提供更適切之協助。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7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每年過年期間,不少民眾會和家人合資買彩券或購買刮刮樂沾喜氣,官員強調,民眾可事先留存合資證明,像是手機對話紀錄、簡訊等皆可為證,假設幸運中大獎並匯款給合資人,只要保留合資證明備查,即可免課贈與稅。

 

官員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的是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但民眾集資購買彩券並非無償把財產給予他人,而是依照出資比例分配獎金,因此不屬於贈與行為。

 

國稅局指出,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屬民眾經常性活動,並不需要事先向國稅局報備,民眾只要自行保存集資購買的證明資料,像是每人出資金額、分配獎金、購買地點與時間等,若未來國稅局詢問其匯款情況,民眾若出示資料就不會落入贈與稅課稅範圍。

 

在所得稅方面,政府的統一發票與公益彩券獎金屬於分離課稅方式,一律適用扣繳方式,也就是民眾在領取發票或彩券獎金時,已經先行扣繳20%稅負,不會再計入綜所稅課稅,民眾在報稅時免申報。

 

舉例來說,AB合資買彩券,中了大樂透頭獎1億元,由A領取獎金再轉帳給B,銀行會先扣繳總獎金20%給國庫繳稅,等於稅後獎金為8,000萬元,每人可分到4,000萬元,但A必須留存合資證明備查,以免日後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而課稅。

 

此外,多數公司會在過年前舉辦尾牙摸彩、發放年終獎金。官員表示,摸彩屬於民間機會中獎獎金範圍,若台灣人在台企尾牙抽獎獲得的獎品或獎金價值超過2萬元,公司會先行扣繳10%稅款,但獎品與獎金會全額計入個人綜所稅;至於外國居住者在摸彩抽到超過2萬元獎項,一律扣繳20%並全額計稅。

 

而公司所發的獎金、津貼、補助等屬於稅制上的「非每月給付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若公司全月給付個人獎金總額超過84,501元、公司將先行扣繳5%並繳給國庫,當員工隔年申報綜所稅時,獎金、津貼等也要全額計入綜所稅。

 

        文章出處:https://ctee.com.tw/news/policy/407634.html

 

企業固定資產,必須依法耐用年限攤提折舊,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設備超出法定耐用年限,發現還有繼續使用的價值,可以利用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再持續提列折舊。

 

針對各項固定資產,營利事業應依財部所訂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針對各種固定資產設定高於法定年限以上的耐用期間,並計算每期能夠提列的折舊費用。

 

不過等到上述設定的耐用年限到期後,官員表示,如果企業認為這項資產能夠繼續使用,可以再依據資產殘值,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重新估計殘值,按原本的提列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舉例而言,官員說,甲公司購置機器設備,並按平均法計算折舊,耐用年限屆滿時仍有100萬元殘值,甲公司可預估再使用四年、重估殘值為20萬元,算出接下來機器設備每年可再提列折舊20萬元〔(原留殘值100萬元-重行估列的殘值20萬元)÷4年〕。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19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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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使用外國營利事業之會計系統、管理系統、控制程序等行政事務管理服務所支付管理服務費,於支付時依規定扣繳之稅款屬外國營利事業應負擔的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損失或費用。

 

國內營利事業因使用外國營利事業相關行政事務管理服務所收取之管理服務費,為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來源收入,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但代外國營利事業扣繳之所得稅款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3款規定,不得列為國內營利事業的損失或費用。

 

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支付集團外國A營利事業管理服務費900萬元,因A營利事業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甲公司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180萬元,並將代A營利事業扣繳之所得稅款180萬元列報為甲公司之其他費用。

 

因代扣繳所得稅款屬A營利事業應負擔的稅捐,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甲公司之損費,因此,甲公司申報其他費用180萬元,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管理服務費,應特別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取得相關合約及憑證,以避免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而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轄內廠商來電詢問,因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遭國稅局查獲,如欲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部分應補繳稅額,可否視為已補繳部分稅款,按比例適用較低裁罰倍數計算應處罰鍰金額?該局表示,財政部100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0535810號令已有規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所稱「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6年1至12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虛報進項稅額39萬餘元,於裁處罰鍰前,甲公司申請以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36萬餘元抵繳部分應補繳之營業稅,但賸餘應補繳稅額3萬餘元尚未繳清,依前揭財政部100年令釋尚非屬已補繳稅款,依裁罰參考表規定,仍應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106萬餘元。嗣經國稅局輔導,甲公司於裁罰處分前將所餘3萬餘元之稅款全部繳清,即改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60萬餘元,減少罰鍰46萬餘元。
       

該局提醒,財政部係基於營業人未繳清全部稅款即無法達到減輕處罰目的,以及同一違章行為不宜割裂適用不同裁罰基準等情形,始發布上開令釋規定,請營業人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係屬銷售勞務(權利)之行為,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至於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建設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4月向乙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房地銷售價格為4,000萬元,甲公司於繳付1,700萬元房地款後,於109年8月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君,雙方約定讓與權利價格為2,100萬元,甲公司應依讓與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丙君,並報繳營業稅;另該預售屋未付之後續房屋款,丙君向乙建設公司繳付時,乙建設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丙君。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讓與他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業人如分次發放薪資,計算扣繳稅額時,仍應按每月給付金額之合計數,依薪資受領人填報之免稅額申報表,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應扣繳稅額扣取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為扣繳稅款,不能按每次給付金額計算扣繳稅額,以免發生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該分局提醒,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 施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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