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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台股加權指數最近屢創歷史新高,營業人投資國內外股市參加除權(),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須於年度結束彙總列入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

該分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等到年度結束再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應列入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之股利收入來源,除投資國內公司所配發外,投資國外公司分配之股利及依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匯回之投資收益亦應列入,股利形式則包括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但不包括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資本公積所配發之股利。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計算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兩種方法,兼營營業人之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否則應採用比例扣抵法,但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該分局指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獲配股利收入如未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因此,該分局特別提醒,於申報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確實依規定計算調整,以免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納稅義務人已經辦理結算申報,但是有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時,除了補徵稅款以外,還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但如果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或納稅義務人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或短漏報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15,000元以下,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或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或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之一者,免予處罰。

另外如果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逃漏所得稅,將被移送地檢署依法偵辦。但是如果在沒有被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還沒有進行調查以前,自動提出補報並補繳稅款的話,只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果109年度有給付薪資、租金等支出,仍應於110年1月1日起至2月1日止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漏報受罰。另每次給付租金依扣繳率10%扣繳之稅款達2,000元以上者,尚需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向公庫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網路交易盛行,許多營業人不開立實體店面,而是透過網路平台(Yahoo、PChome、Facebook、Line、蝦皮等)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銷售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當月銷售額達上述起徵點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更應依同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個人未辦稅籍登記於106年12月至109年6月間透過Facebook 社團銷售滷味冷凍食品並由宅配業者送貨到府,經該局查得期間銷售金額887萬餘元,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並適用營業稅稅率5%,除補徵營業稅44萬餘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切勿認為網路交易資料不易被查獲而心存僥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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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應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依財政部785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範圍,包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並以股利淨額申報,但1071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所獲配之股利收入不再含可扣抵稅額,則應以獲配股利金額申報免稅銷售額。另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調整之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則免列入免稅銷售額。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請留意取得股利收入應申報免稅銷售額範圍,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各種固定資產,應依其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且應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中註明。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月購置全新空調設備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列於財產目錄房屋附屬之空調設備,耐用年數5年,無殘值,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公司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80萬元【400萬元÷耐用年數5年】,惟經查該公司購買設備發票及估價單明細,該設備之品項包含冰水主機、空調箱、水泵、送風機等,係屬中央系統冷暖器,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其耐用年數應為8年,經該局依上開規定重新計提折舊50萬元【400萬元÷耐用年數8年】,調減折舊30萬元,補徵稅額6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應符合所得稅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關規定,以正確計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延攬國際專業人才來臺服務,提升我國競爭力,只要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外籍專業人士,雇主依聘僱契約支付本人及眷屬之來回旅費、返國渡假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不須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分局指出,雇主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享有上述租稅優惠:

(一) 在臺工作且非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二) 工作項目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餐飲業之廚師、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為限。


(三) 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需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分局提醒,雇主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所支付之上述各項補助費用,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營業費用列帳,且不需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該外籍專業人士。若您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陳亭諠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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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815日實施已逾1年,根據統計截至本(109)年1214日止,全國營利事業申請匯回境外投資收益已逾1,300億元,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本(109)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不論來自國內或國外,均需於申報年度最後一期(1091112月份)營業稅時,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依財政部785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規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作業手續,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不得扣抵比例的計算方法有2種,第一種是按當期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來計算當期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的「比例扣抵法」,此法的優點是計算簡單,但營利事業獲配境外轉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收益金額通常較大,且可直接歸屬的進項稅額又較少,採此法就會侵蝕到應稅銷售額原可扣抵的進項稅額;另外一種為「直接扣抵法」,係核實計算屬於應稅銷售額所對應可扣抵的進項稅額,較為有利。

 

經營製造業、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10億元、或當年度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合計逾2,000萬元的營利事業,如欲採用直接扣抵法者,應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其餘營利事業可依帳載資料自行計算不得扣抵比例,無需事先申請,直接於申報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選擇有利的方式辦理申報即可,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因交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紅單)賺取價差,其價差為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應於次年併同其他各類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與一般出售成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該交易行為如果有獲利,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止稅基流失,維護租稅公平,該局持續針對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進行不動產專案列管查核作業,今(109)年另配合內政部辦理預售屋建案聯合稽查,納稅義務人如在今年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情形,因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請自行妥善保存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的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權利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於明年(11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108及以前年度如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針對109年度的交易案件該局會持續追蹤所得人有無如實辦理申報。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有部分店家未主動開立,而且遇有買受人向其索取統一發票時,常會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須另加付5%營業稅款,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類此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行為已違反稅法規定,店家經通知限期仍未改正者,將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是含稅之銷售價格,如果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營業稅(即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合計即為定價;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文具用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95元、營業稅額5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1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所以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其支付100元的價款,店家就應開立100元的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依標示的定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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