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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規定標準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大量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影響稅制公平,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規定標準3比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所稱「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係依「當年度每月平均各關係人之負債合計數÷當年度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計算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帳載關係人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當年度每月平均關係人負債之合計數為3億6,000萬元,每月平均業主權益之合計數為6,000萬元,其關係人負債3億6,000萬元占業主權益6,000萬元之比率為6比1,超過前述規定標準3比1部分之利息支出為450萬元[計算式=當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900萬元x(1-3/6)],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450萬元,並依規定填載於申報書第B1頁及揭露相關資訊。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有對關係人之利息支出,應依前揭稅法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可列報之利息支出金額,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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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若因「登錄錯誤」而導致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查獲A公司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誤將一筆B公司的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發生虛報進項稅額3,000元,除追繳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A公司不服,主張其屬「登錄錯誤」,且該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的比率在7%以下,為何不能適用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上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於網路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依據財政部8312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規定,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上述A公司持其他營業人B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所涉疏失,與單純將自身進銷項憑證內容登載錯誤之情形不同,非屬上開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之情形,因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行為,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進項稅額,並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因該筆交易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依法申報進項稅額後,如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扣減之,避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0月28日向乙公司購買筆記型電腦10臺,並取具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420,000元、營業稅額21,000元,甲公司申報112年9-10月營業稅時,已列報該筆進項稅額。嗣於112年12月15日時,甲公司向乙公司辦理其中5臺筆記型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10,000元、營業稅額10,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公司,甲公司應於當期(112年11-12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0,5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已申報之進項稅額,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不察漏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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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若申報時屬繳稅、不補不退或逾期申報,嗣經核定為退稅的案件,退稅款將於今(113)119日直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寄出退稅憑單,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說明,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所轄苗栗、臺中、彰化、南投及雲林5縣市共2萬餘件,將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直接劃撥轉帳退稅;若申報時未提供存款帳戶者,該局將開立退稅憑單郵寄納稅義務人,請受退稅人儘速於今年320日兌領期限前,持向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瞭解個人申報退稅案件撥付狀態,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c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專區,提供查詢服務,並籲請納稅義務人善加利用直接劃撥轉帳退稅,只要正確填寫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存款帳戶,國稅局將直接撥入退稅款,可免除前往金融機構提兌奔波,既安全便利又快速取得退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112年第4季按季及113年1月按月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原繳納期間為113年2月1日至2月10日,考量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繳納期間改訂為113年2月15日至24日(遇例假日順延至26日);納稅義務人已申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者,請留意於扣款日期(113年2月26日)前預留存款,以免扣款失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在繳款書所載的繳納期限屆滿3日(即113年2月29日)內,也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帳戶、自動櫃員機轉帳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e化方式繳納;應繳稅額在3萬元以下,還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行號在郵政機構或金融機構所開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戶辦理)轉帳繳稅,只要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好印鑑章,郵寄或親送至國稅局,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就能按期自動扣款,更便利、安全。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要如期繳納稅款,以保障自身權益,如逾期只能持繳款書到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還會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理財風氣盛行,營利事業為妥善運用資金,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內、外基金作為投資選擇,但必須注意買賣國外基金之利得,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

以基金公司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基金的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境外基金,係指基金的發行公司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並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營利事業除了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境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申請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若無法區別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上網至基金資訊觀測站查詢,以避免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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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稅籍登記,應登記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益興盛,「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此時並無網路銷售事項登記問題。一旦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最慢應於次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主動填載上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及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業人設立時未從事網路銷售,而是隨著營業進行才增加網路銷售方式,或者原網路位址或會員帳號有變更情形,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確實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及揭露。

該局提醒,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登記之事項不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申請適用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於同一課稅年度投資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請前揭投資抵減時,應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按不同之購置或製造方式檢附與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另依第15條規定,其安裝或布署地點應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惟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或布署於特定處所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境外營利事業購置智慧機械並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惟甲公司未能檢附進口報單等足以證明確有進口至我國境內之相關文件,且該智慧機械之安裝地點位於境外,並非甲公司之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甲公司亦未能說明確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國外特定處所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該局依法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除應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外,其安裝或布署地點尚須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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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收入,若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境內買受人(即扣繳義務人)倘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之稅款,得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前,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以我國來源收入依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A公司架設之網站購買線上廣告,支付報酬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甲公司依規定應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2萬元;如該公司與A公司約定,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於給付前向南區國稅局申請該筆報酬按適用淨利率(假設為30%)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假設為50%)計算所得額,經該局核定後,甲公司應扣繳之稅款即為3,000元(10萬元×30%×50%×扣繳率20%)。

該局說明,前述扣繳義務人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時,除填寫扣繳義務人專用的「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並應檢附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合約、外國營利事業營業內容、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且必要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前,可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查詢」項下,查詢外國營利事業(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經同意公布適用結果核准名單,據以計算應扣繳之所得額及扣繳稅額;如查無案關交易電商之公告資料,再行備妥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以下簡稱兼營計算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的營業人;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若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實際用途者,可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的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有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暫免列入取得當期營業稅的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度取得的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計算辦法規定,按擇定的比例抵扣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指出,目前適值112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期(截至113年1月15日止),採曆年制的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要留意將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期)的免稅銷售額計算報繳營業稅,若疏忽未予調整可能導致補稅處罰。營業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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