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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收取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屬在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今年疫情趨緩後,許多學生開始規劃至國外留學或遊學,並透過留遊學代辦中心代辦相關申請手續。營業人於國內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會給付該營業人佣金。該項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屬境內銷售勞務,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代A君辦理海外J校之留學服務,經A君自行向J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國外J校給付甲營業人新臺幣10,000元之佣金,甲營業人取得該佣金後,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從事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而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如有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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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111年8月30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應於其營利事業股東以現金繳納股票價款當日起滿3年之次年1月底前,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如其營利事業股東以現金繳納股票價款當日起算至本(112)年連續持有滿3年者,應於明(113)年1月底前,檢具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該局指出,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3年,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按原始認股或應募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前揭營利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其依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依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權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該生技醫藥公司記名股東第4年度起,按創業投資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技醫藥公司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應檢具下列文件,並於期限內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創立或增資前、後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有多次增資,併同檢附投資計畫開始至本次增資之資本形成明細表。
二、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
三、議決該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四、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證明文件。
五、營利事業股東繼續持有股票達3年,可適用投資抵減之金額明細表,包括股東戶號、名稱、統一編號、認股股數、認股金額、繳款日期、股票編號或證券存摺、繼續持有達3年之股數、可抵減金額及可抵減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在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加速我國行動支付普及化,財政部107年1月12日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月銷售額逾新臺幣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仍按1%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租稅優惠,1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
一、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三、經查營業人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接受金流服務之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四、營業人不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每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表示,適用本租稅優惠之營業人,國稅局仍會不定期派員查明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是符合作業規範相關規定,針對營業狀況或收款方式變更時,停止其租稅優惠。

該局呼籲,行動支付已成全球經濟發展趨勢,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之營業人,請於結帳時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於結帳櫃檯明顯處置放行動支付收款標誌,以加速我國行動支付普及化。

如尚有其他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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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被投資公司營運虧損,導致產生損失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亦即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以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才可列報投資損失;而計算投資損失時,必須特別注意以前年度已列報投資損失者,應於原出資額中先予扣除。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證明文件,但是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計算投資損失時,尚須注意該筆投資成本是否曾已列報損失,以免重複列報。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5年間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為3千5百萬元,乙公司於100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於辦理100年度結算申報依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60%列報投資損失2千1百萬元,嗣乙公司持續虧損,遂於109年辦理清算結束營業,甲公司取得乙公司清算分配款5百萬元,故甲公司於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列報之投資損失應為9百萬元(3,500萬元-2,100萬元-5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除需注意以實現者為限及應檢附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破產、清算之相關證明文件外,且要注意需扣除以前年度已申報之投資損失,以免損失重複列報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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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於繳納期限內,除可持現金及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亦可使用電子支付帳戶、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稅款,營業人還可利用公司行號在金融機構或郵局所開立之存款帳戶約定轉帳繳稅(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只要申請一次,往後皆可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選擇以「存款帳戶約定轉帳」方式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只須將欲轉帳的存款帳戶資料填載於「委託轉帳代繳營業稅稅款約定書」或利用按季查定開徵之繳款書所附印的「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以工商憑證、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申請委託轉帳代繳營業稅稅款」,國稅局收到後會主動在每季查定課徵營業稅開徵前,郵寄轉帳繳納通知,提醒納稅義務人約定的存款帳戶存足稅款,並且在當季稅款繳納日期最後一天,從約定存款帳戶即時扣款繳稅,安全又便利。

 

該局特別呼籲,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可多採用「存款帳戶約定轉帳」方式繳納營業稅,可達到即時扣款繳稅的便利性,以免因事繁忙逾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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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補徵案件之繳納期間為1121116日至1130日。經統計該局所轄,本次核定補徵案件計1,355件,補稅金額為3.5億元,該局將陸續寄發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營利事業於收到後請儘速在繳納期限內繳納。

 

該局說明,本次核定補徵案件,係營利事業逾1031日仍未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額,稽徵機關按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連同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期限內繳納。營利事業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有疑義,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應繳納稅額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來來(OK)及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多元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繳款書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繳納截止日,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尚需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既費時又增加負擔;滯納金按應繳稅額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滯納利息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且該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訂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目的,在避免因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造成繳納稅負偏低之情形,爰營利事業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外,尚須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繳納所得稅,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以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意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為-900萬元(=全年所得7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1,600萬元),依所得稅法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為0元,基本稅額為78萬元〔=(課稅所得-9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1,600萬元 -扣除額50萬元)×基本稅率12%〕,惟甲公司於計算基本稅額後,又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3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剔除列報之投資抵減稅額,並補徵稅款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基本所得稅額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繳納之基本稅額,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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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購物節已如火如荼展開,各網路賣家均推出眾多優惠以吸引消費者購買,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時〔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即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有別於一般有實體店面之營業人,財政部規定個人以營業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降低徵納雙方成本,倘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時,應即向住()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甲君於乙網路平台銷售少女服飾,於11110月開始於乙網路平台銷售服飾,該月份銷售額只有7萬餘元,同年11月間為迎接雙11購物節舉辦優惠活動吸引消費者購買,銷售量爆紅,當月銷售額即有50萬餘元(已達起徵點),嗣該局查獲甲君11111月至1126月間銷售額合計817萬餘元,未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除補徵營業稅額40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20萬餘元。

 

該局呼籲,賣家以網路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自行檢視,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住()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國內飯店及旅遊業者因應聖誕跨年、春節寒假將至,均推出最強、最低折扣的住宿券和餐券,以吸引消費者購買,不論在實體商店或網站銷售住宿券、餐券,旅宿業者銷售住宿券應於消費者實際持住宿券入住「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而銷售餐券則應於「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下稱時限表)規定,旅宿業者有別於一般買賣業,應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營業人雖於銷售住宿券時先收款,得暫免開立統一發票,俟消費者持住宿券入住結算時,再行開立統一發票即可;另依時限表規定一般飲食業,憑券飲食者應於「售券時」開立發票,旅宿業者有單獨銷售餐券仍應比照一般飲食業者於銷售餐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飯店為連鎖型飯店,本(112)年度11月1日至30日舉行線上旅展,於飯店網站銷售自家的聯合住宿券1張新臺幣(下同)3,000元,吃到飽自助餐券1張800元,民眾可憑聯合住宿券或餐券於甲飯店任何一家分店住宿或用餐,乙君於本年11月10日於該飯店網站線上購買電子住宿券5張,電子餐券5張,並以信用卡支付19,000元。甲飯店應於銷售餐券時開立4,000元發票與乙君;另住宿券之發票可於乙君實際至該飯店住宿結算時開立。

該局呼籲,旅宿業者自我檢視於銷售餐券時,或銷售住宿券於結算時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發現未依規定開立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仍有營業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甲協會來電詢問,先前與某縣政府簽訂一項合作計畫,近期因計畫執行完成,領取了一筆政府補助款,應否繳納營業稅?要如何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第1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第2條)。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下稱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第6條)。是以,機關團體受政府單位委託參與辦理行政計畫,如執行成果歸屬政府單位所有或雙方共同擁有者,所收取之補助款為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對價,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例如,甲協會與某縣政府簽訂共同執行計畫合約,約定執行成果歸該政府機關擁有,則甲協會依約所收取的補助款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報酬,應開立5聯式之407繳款書,將第4、5兩聯交付該政府機關,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第1、2、3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收受政府「補助款」,不能僅以「補助款」名稱即認定所收取款項無須繳納營業稅,需再自行檢視合約內容及款項性質,如有應繳納營業稅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逾限未繳納者,倘在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熱門線上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點選營業稅407繳款書,輸入相關欄位列印持憑向公庫繳納並加計利息,得予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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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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