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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及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 稅稅率適用年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於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該所進一步說明,本次稅改修正內容之一,涉及到營利事業適用稅率的調整,調整內容如下︰(一)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落實照顧獲利較低企業之政策。(二)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該所特別提醒,本次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新制自107年度施行,故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9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始得適用,惟107年1月1日起之決清算案件即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新制,營利事業於報稅時應多加留意,以免申報錯誤,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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