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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區輸往加工出口區物資,如未取得外匯收入者不得列支特別交際費

 

企業為了拓展業務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如已依規定取有憑證,且與業務有關者,可於稅法規定之限額內列報費用,至於限額是依照企業經營業務性質,如按進貨、銷貨、運輸貨物或勞務供給等,按交易額分別採不同比率計算;另外政府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額外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同條第1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惟營利事業之物資從國內課稅區輸往加工出口區,雖經依法辦理報關手續,但如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即不適用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之規定。

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特別交際費時,要注意係屬「外銷」且取得「外匯收入」,若未取得外匯收入,尚不得列報特別交際費,營利事業應多加留意,以免不符合相關申報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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