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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暫繳申報,稽徵機關會如何處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暫繳,而於107年10月31日以前已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7年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營利事業如逾107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除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外,稽徵機關將就營利事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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