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短漏報所得情節重大 恐影響盈虧互抵的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所稅」等要件,可將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扣除後,再行核課。

而所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是指公司應依商業會計法及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另公司雖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形,惟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可視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而適用盈虧互抵。

至於短漏報「情節輕微」標準,依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第831601175號函釋規定,是指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原申報全年所得額300萬元,並以103年度虧損數扣除2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惟國稅局查獲甲公司短漏報所得200萬元,短漏稅額34萬元、短漏報所得占全年所得比率40%【(2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因甲公司短漏報情節不符所定輕微標準,故不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提醒,盈虧互抵具有降税利益,公司在適用時應注意適用要件,若涉有短漏報情事,不僅會遭補稅及處罰外,情節重大者甚至會影響其已申報盈虧互抵的適用,影響非常大,故公司申報時務請多加留意,勿因短漏報所得而影響自身權益。

閱讀 461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