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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說明,依照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且依同法第69條第3款規定,亦不適用第67條及第68條之規定,亦即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依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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