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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98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近期如遭受圓規颱風及其外圍環流帶來之豪雨影響,致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而受有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認列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受有災害損失除應於上述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外,另若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且災害損失在一定金額以下,得檢附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加註日期)、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商品及原物料災害報告表之相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並予以核實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營業場所發生之裝潢費用,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且該裝潢之效用具有遞延性質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第2款第3目規定,應按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逐年分攤提列費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分述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於出售土地時,因不諳規定致誤列土地漲價總數額,進而影響課稅所得額之計算,而遭調整補稅,該局特別整理下列錯誤態樣,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多樣化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應歸屬「交際費」或「廣告費」,常有混淆滋生爭議。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填報實際經營行業代號,如為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並應按實際經營行業代號所適用的擴大書審純益率,正確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財務上預(暫)估費用或損失,依現行稅法規定,係屬未實現性質,應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200萬餘元,經深入查核該筆借款用途為支付土地價款,雖已辦妥土地過戶手續,但購買該土地目的為投資使用,依上開規定,乃將利息支出轉列遞延費用。…
  按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第4條第3項及第6條第1項、第5項規定,匯回之境外資金於5%限額內,得提取自由運用,惟自匯回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或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以借款資金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為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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