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可「暫時」免辦稅籍登記,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個人透過網路平臺或社群從事商品銷售已成常態,無論是專業經營或斜槓兼職,賣家均應留意如以營利為目的藉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若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自114年9月起至12月止於網路銷售美容產品,每月銷售額分別為5萬元、8萬元、11萬元及9萬元,因114年10月前當月銷售額均未達起徵點10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然114年11月銷售額成長至11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王小姐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14年11月起繳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個人賣家應隨時留意經營規模,若發現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有漏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情形,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手續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處罰;如對網路銷售、營業稅或稅籍登記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投入資源進行研發與轉型及創新活動,及加速智慧化、數位化、低碳化製程,以升級產業結構及國際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及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均得就符合規定之支出金額享受租稅抵減之優惠,但公司須注意各項優惠措施的申請時程。
該局說明,公司若欲依前揭法令及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依下列時限辦理:
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2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如研發活動認定申請書、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網址:http://ipd.nat.gov.tw/taxcredit/index.aspx),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外,也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算抵減稅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相關租稅減免明細表冊,並檢附規定文件送稽徵機關辦理。若未依上開申請期限申請及完整填報租稅抵減表冊,依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尚無補正措施,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欲享受前揭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上開申請及申報規定,於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以充分享受政府給予的投資抵稅優惠。

今(115)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6日止,民眾可申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表郵寄地址,申請方式可利用網路申辦,也可以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明,稅額試算服務是針對申報內容單純且符合適用條件的納稅義務人,由國稅局主動試算其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並將試算書表以掛號方式寄發,納稅義務人同意試算內容則直接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可完成報稅。民眾如要變更掛號郵寄地址,請於上開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民眾如不願收到稅額試算書表(例如民眾想自行報稅),可主動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書表,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網路或手機等多元、便利方式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財政部陸續推出行動電話認證、手機報稅等多元便捷報稅措施,並簡化網路申報流程,只要透過手機報稅或線上版報稅系統,執行身分驗證後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基本資料、所得、扣除額及應繳(退)稅額無誤或依需求編修報稅資料後申報上傳,即可輕鬆完成報稅。經統計,113年度稅額試算申報件數占總申報件數之11%,網路申報件數占總申報件數之88%,顯示網路申報為民眾主流報稅管道,該部呼籲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快速又方便。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建構優質暖心賦稅環境,該部亦推動各項稅制措施,減輕民眾所得稅負擔。例如今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減除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新臺幣(下同)18萬元(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租稅負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屆至,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5種錯誤或疏漏態樣整理說明如下:
一、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惟誤列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二、 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依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應由他方締約國免稅或依上限稅率課稅,其未向該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 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之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未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致短漏報CFC投資收益。
四、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公司獲配應稅股利所得,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列報為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五、 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將裝修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因無法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適用範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並正確報繳稅,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近日因病往生,生前經營飲料店,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該飲料店將由其繼承接續經營,陳父經營期間之留存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 條第3 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負責人A君於115年1月31日死亡,截至死亡日留有存貨新臺幣50萬元及1部貨車,繼承人B君繼承持續以獨資組織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B君時,繼承該商號存貨及貨車,免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若獨資商號單純轉讓他人繼續經營情形,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新負責人之行為,則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受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條件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將貸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並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只要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需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500萬元本金尚未還清,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800萬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甲君雖然貸款800萬元,但只能就原先購屋貸款500萬元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為減輕養育子女家庭的經濟負擔,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民國108 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可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則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額為22萬5千元;另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就讀國內、國外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萬5千元為限,不足2萬5千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育有3名子女,分別是1歲(114年度出生)、5歲及19歲(就讀大學114年度繳納學費3萬元),甲君今年(115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申報扣除1歲及5歲等2名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計37萬5千元(15萬元+22萬5千元)及就讀大學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萬5千元。綜前,甲君幼兒學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共可扣除40萬元(37萬5千元+2萬5千元)。上開2項特別扣除額,並無排富規定,全體國民均適用,適度減輕所有養育子女家庭之經濟負擔。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系統會自動計算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報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YouTuber、影音創作者等網紅興起,經常性透過社群媒體或影音平臺發表創作或資訊(下稱表演勞務),授權平臺使用、收益,並自平臺取得廣告分潤、訂閱收益或觀眾贊助等分潤性質收入,財政部已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提供報繳營業稅準據。該局提醒,境內網紅倘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取得境外平臺分潤性質收入,係源自於境外觀眾收看(消費)行為,主張「外銷勞務」而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必須提供表演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適用零稅率,惟網紅營業人主張於境外平臺提供表演勞務取得該平臺分潤性質收入,係源自於境外觀眾收看適用零稅率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及第11條之1規定,除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所提供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以資辨識收看觀眾屬境外來源(例如:平臺結算報表、後台顯示之國家/地區別觀看或收益報表、付款入帳憑證等),據以正確區分適用稅率;倘未提出足資證明文件,無法據以認定屬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者,應按應稅規定辦理,以免申報不實。
該局呼籲,網紅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收入型態及觀眾來源,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涉及零稅率交易,務必備妥外匯收入及符合前揭說明可辨識境內外觀眾來源等證明文件並妥善保存;另考量網紅交易型態多元且新制推動甫上路,為協助網紅順利銜接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該期間內倘因一時疏忽發生短漏報稅額情形免予處罰,該局籲請網紅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涉及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應特別注意營業稅申報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違反營業稅法規定而受罰。
該局指出,稽徵實務常見獨資商號申請變更負責人後,原負責人將該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時,而未依規定將存貨及固定資產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遭受補稅處罰。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對外營業,但實際上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其變更負責人時,該獨資商號之統一編號雖未變更,本質為原負責人權利義務之轉讓,因此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35條等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原負責人甲君將商號經營權轉讓給乙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5萬元之存貨與固定資產一併轉讓,甲君依規定應以A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00萬元及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給乙君,並於轉讓日起15日內依法報繳營業稅;另乙君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A商號之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請自行檢視相關交易內容,妥善處理稅務申報事宜,以免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倘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取的金額,性質不同,課稅結果差異大。其中,違約金若屬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即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須開立統一發票;而依民法規定收取因買受人遲延付款所收取的遲延利息,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額包括全部代價及任何附帶費用。因此,因買受人違反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只要與銷售行為有關,即屬銷售對價的一部分,應計入銷售額課稅。該局進一步說明,遲延利息屬遲延責任非銷售對價免課稅,依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因買受人遲延付款而支付的遲延利息,屬民法第233條所定之遲延責任,與貨物或勞務銷售無直接對價關係,故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內。但若雙方以較低契約價款為名,再以「利息」或其他名義補足差額,實質上仍為銷售收入。若涉及刻意規避稅負,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實質課稅原則」依法核課。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格出售設備給乙公司,乙公司因延付貨款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發票;遲延利息1萬元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立發票。但若該「利息」屬變相銷售價款,仍應併入銷售額課稅。
該局提醒,若營業人已收取應課稅的違約金或賠償款卻未開立發票,應於未遭檢舉或尚未被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以避免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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