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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響應政府簡政便民及數位轉型政策,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系統再優化,對於適用租稅減免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彈性的申報作業選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為減輕企業申報負擔,自11551日起,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申報書租稅減免第A18-1頁)部分,除原有的人工及網路申報方式外,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惟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不得壓縮,以避免資料錯誤造成退件。這項措施讓享有該項租稅優惠的中小企業,可以單獨產出媒體檔案辦理申報,大幅提升申報作業的便捷性。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自115416日起,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最新版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資料應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申報。國稅局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也提供諮詢服務管道,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8-198(申報期)或0809-085-188(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即時解決稅務及技術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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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稅籍登記,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營利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及第29條規定,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專營前述之免稅貨物,得免辦稅籍登記,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A漁市場經營魚類批發業且未辦理稅籍登記,因甲君係收購漁民捕獲之漁獲銷售,雖免辦稅籍登記及免徵營業稅,惟仍應自行申報營利所得,甲君遭查獲經營魚類批發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1.8億餘元,漏報營利所得909萬餘元,除補徵所得稅256萬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102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取得之營業收入仍應依規定申報營利所得,切勿疏忽漏報,如有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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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551日起至61日止,今年51日為國定假日,各地區國稅局不提供臨櫃輔導申報及收件服務,另外四大超商多媒體資訊機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取得「查詢碼」服務,請利用網路(含手機報稅)申報,省時又方便。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制及便民措施

1.每人基本生活費用由21萬元調升至21.3萬元。

2.長照特別扣除額調高為每人18萬元(有排富條款)

3.新增個人網紅課徵所得稅。

4.115425日起提供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5.1154288時起開放查詢或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有稅務疑問,歡迎利用24小時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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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115414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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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稅務數位化並貫徹簡政便民政策,機關或團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之「附件資料上傳」功能傳送附件資料,可有效節省郵寄成本與臨櫃時間,但請留意上傳的檔案格式、容量限制及申報上傳期限,以確保申報作業順利完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附件資料上傳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附件檔案須轉換為PDF格式且不得加密,總上傳容量以200MB為限。

二、檔案命名方式:

(一)採「單檔上傳」者,檔名由使用者自訂,副檔名為.pdf

(二)採「多檔上傳」者,請依照「附件類別代號-〔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pdf」格式命名。

三、會計師簽證案件務必上傳簽證報告書,未上傳者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四、網路上傳附件資料以原申報收件編號進行歸戶。

該局特別提醒,114年度機關或團體各項申報及附件上傳期限,採曆年制案件,申報資料上傳期間為11551日至61日(當日24時前);網路附件上傳則可延至115629日(當日24時前)。非曆年制案件,申報與附件上傳期限皆為其規定之申報截止日。

該局呼籲,採網路附件上傳者,務必配合申報期限及附件上傳規定,並確認是否上傳附件成功,且依規定妥善保存附件資料正本以備日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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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報稅季進入倒數,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於115428日上午8時開放查調,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網路下載、手機報稅或前往就近的國稅局查調。

提早開放查調可以讓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核對保險費、醫藥費及子女教育學費等扣除額資料,確認撫養親屬情形,並檢視是否有其他未納入查詢的所得資料為報稅預作準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為11551日至61日,51日至53日為勞動節及週休二日共3天連假,各地區國稅局雖放假,但網路申報自51日即開始不受影響,提醒如需臨櫃辦理查調所得或現場輔導網路或手機報稅的民眾,54(週一)為申報期第1個上班日。

該局呼籲,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末日原為115531日,適逢週日順延至61(週一),民眾可多利用勞動節連假期間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註冊密碼、電子憑證、行動電話認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戶口名簿戶號及查詢碼下載所得資料核對,並申報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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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數位時代巨量資料與經濟活動多樣性,該局積極推動「智慧稅務」轉型,整合應用生成式AI智慧技術,開發業務輔助功能,運用AI強大的數據處理與語意分析能力,AI科技成為稅務查核不可或缺的智慧型秘書,除提升稽徵作業效能,並有效防堵不法逃漏稅捐行為。

該局說明,甲公司113年間營業稅申報加值率及繳稅情形均較同業標準顯著偏低,查核人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結合生成式AI工具協作分析龐雜稅務資料,並將蒐集資料運用AI分析解讀,成功突破查核瓶頸,查獲甲公司銷售貨物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0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50萬餘元。

該局呼籲,稅務查核已進入智慧化時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如因一時疏忽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多加利用國稅智慧客服網站「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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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了刺激買氣,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或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賣場為刺激買氣推出購買節能冷氣即贈送市價新臺幣(下同)1,050元電風扇1台之促銷活動,甲賣場贈送電風扇給消費者時,原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銷售額1,000元,銷項稅額50元),因甲賣場銷貨附送的電風扇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元,為簡化作業,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抽獎活動的獎品、隨貨贈送的贈品,應設帳記載,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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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所承包之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將工程總價全數列報營業收入,而非以工程款收取時點,作為營業收入認列年度之判斷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造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倘工程已完工而部分工程款因發包商延遲給付尚未收取,核屬公司應收款項,應認列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為營造業者,於11112月承包A機關整建工程,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未完工程,惟經該局調閱工程合約及完工驗收資料,查得該工程已於11210月完工並經A機關完成驗收,雖於113年收取尾款200餘萬元,惟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應將該尾款併同申報於112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漏報該筆尾款,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完工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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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針對人工生殖醫療機構之自費收入申報情形,已列為重點查核項目,特別針對申報金額與實際經營規模顯有落差者加強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財政健全。

隨著政府推動不孕症治療及人工生殖療程等醫療費用補助措施,多數補助涉及健保給付範圍以外之自費項目,業者是否依法誠實申報相關自費收入,已成為社會關注焦點。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並確實取得及保存相關交易憑證。該局近期除透過蒐集網路公開資訊及市場收費行情外,並利用跨機關通報資料及大數據進行交叉分析,將申報自費收入金額與實際經營規模顯不相符之人工生殖醫療機構列為重點查核對象,以確保申報內容之正確性。

該局進一步說明,隨著科技進步,課稅資料來源日趨多元。以提供人工生殖醫療服務之婦產科診所為例,稽徵機關可藉由歸戶診所門診與生產就診人次、人工生殖補助申請件數、藥品及醫材耗用數量、高端醫療設備購置頻率及僱用醫師及護理人員數等客觀數據,綜合分析業者申報收入與費用之合理性,作為選案查核參考,以提升查核效益。

該局呼籲,稽徵機關查核技術持續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之行為,均更易被查獲,請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倘有短漏報所得情形,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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