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汰換老舊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非屬所得性質,應於申請年度列為資產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新車,如於購買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資產成本之減項。如於購買之次年度始申請退還者,則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月1日新購大貨車1輛並報廢老舊大貨車,新車取得成本為48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80萬元,並於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新車帳面價值440萬元(取得成本480萬元-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扣除預估殘值80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算每年應提列折舊費用72萬元【(帳面價值440萬元-預估殘值80萬元)÷耐用年限5年】,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退還貨物稅稅款40萬元入帳,即未列為新購大貨車成本減項,仍列報折舊費用80萬元,致虛列折舊費用8萬元,除補徵稅額,並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車輛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注意相關列帳規定,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而受罰。
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今(114)年5月開始申報,並開放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需將「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可自114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7日止,透過網際網路或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申請項目包括:(1)本人與配偶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2)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3)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4)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以網際網路申請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13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等四種通行碼擇一線上申請。如向稽徵機關申請,請將申請書及身分證影本,以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後當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或不予提供,不用每年申請。另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欄項者,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113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也會分開提供,不用再申請。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毛小孩」周邊商機可觀,獸醫師除提供寵物醫療外,如同時經營「寵物美容」、「寵物旅館」等業務者,是否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該局指出,獸醫師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如寵物醫療等所收取之費用,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而係執行業務所得範疇,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惟獸醫師或ㄧ般民眾倘有經營寵物美容、寵物旅館等業務,因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不諳法令,誤認經營寵物美容或寵物旅館業務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而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認有部分原料破損而無法加工製造致有損失,列報其他損失(原料報廢損失)新臺幣250萬餘元,因甲公司僅提示未經稽徵機關核備之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損失清單及說明書,而未提供足資證明原料報廢損失事實之相關文件(例:毀棄過程前後照片)供核,經該局以甲公司未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踐行法定報廢程序,亦未提供原料毀棄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原料報廢損失之時點、數量及金額,遂予以剔除其他損失核定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原料報廢損失,應特別留意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踐行法定報廢程序,並取具及保存合法證明文件,俾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惟查虧損發生年度(108年)核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4百萬元應先予抵減,案經該局重新核定甲公司准予扣除虧損餘額為6百萬元,予以調整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112年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以免發生溢抵致生補稅及加計利息情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第103條規定,須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及損失,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為費用及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049萬元,係因甲公司開立保證票據為子公司抵押借款做擔保,子公司無法償還借款,保證票據被淨兌現1,632萬元,嗣子公司破產,抵押品被拍賣償還甲公司583萬元,甲公司據此申報為子公司背書保證產生之其他損失1,049萬元(=1,632萬元—583萬元),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為子公司開立本票保證行為,非為使其獲有利得或收入之本業或附屬業務,甲公司雖提示子公司法院民事裁定破產清算之證明文件佐證,惟無法說明該背書保證損失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因此,甲公司列報的其他損失1,049萬元未獲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為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發生,始得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企業在列報損失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衍生稅務風險。
為維護納稅者權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受理各項稅捐爭議案件,秉持中立及客觀立場,積極擔任徵納雙方的溝通橋樑,提供妥適及必要的協助。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姊姊被診斷全身性自體免疫症病狀,須終身靠藥物治療控制病情,由甲君照顧生病的姊姊,其於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檢附94年健保局出具之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列報姊姊的扶養親屬免稅額,嗣經國稅局以診斷書已逾時效剔除補稅,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並向納保官尋求協助。
納保官受理後,瞭解甲君照顧生病姊姊的情形,往年姊姊病況穩定尚能從事不過度勞累的工作,賺取自己的生活費用,最近幾年姊姊病情轉趨嚴重必須在家休養,已無法再外出工作。納保官輔導甲君補提示醫院診斷證明書,以證明姊姊自94年迄今仍為追蹤治療中,並與原查單位溝通協調,經查證確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重大疾病須長期治療,改追認108至110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甲君對納保官處理結果非常滿意,並表示以後申報會特別注意!
該局溫馨提醒,為提供民眾便利、即時之納保資源及諮詢服務,更完善納稅者權利保護,該局已將納保官設置情形、納保申請方式及納保法規建置於該局官網首頁,民眾可至「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https://www.ntbk.gov.tw)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境內自然人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下稱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當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所儲存之雲端發票幸運中獎時,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寄送中獎通知,中獎通知信內含發送一次性密碼之連結,消費者得於領獎期間持此密碼(48小時內有效)到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列印中獎發票證明聯,即可於實體通路兌獎據點(如四大超商、全聯、第一銀行及彰化銀行等)領獎。如民眾不想出門,1千元以下獎金亦能使用手機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金融帳戶領取獎金。
該局呼籲,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的民眾,請確保填寫正確電子郵件信箱,才不會與發票獎金失之交臂。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諮詢。
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其本質屬於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為營利事業所負擔之成本費用,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得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營利事業如果有以下情形,其所支出之利息均得以費用列支:
一、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二、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五、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六、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上開利息支出皆得列為費用,但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因屬對違反各種稅法規定所給予之處罰,為避免抵銷處罰效果,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致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如將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甲公司於111年度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113年變更營業項目,並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因已不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局查獲,除剔除補稅外,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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