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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季節變換,許多店家會舉辦換季清倉特賣,如果特賣會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要不要辦理稅籍登記?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28條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但如果營業人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會,活動結束即不再於該處所營業,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考量,毋需在該臨時特賣處所另外設立稅籍,但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在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提醒,營業人舉辦的特賣活動常以破盤價吸引人潮,刺激買氣,但營業人銷售的商品不論有無特價,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勞務,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獲取之佣金收入或酬勞,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發布執行業務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欲出售名下不動產,乙君獲悉後居間仲介丙君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價格購買及協助甲君辦理相關簽約事宜,嗣後乙君於110年取得甲君給付之報酬60萬元,因乙君未能舉證相關費用,且不知如何申報所得,經向該局洽詢遂依財政部發布之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申報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48萬元〔60萬元x(1-20%)〕,併同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所取得之收入,核屬佣金屬執行業務收入性質,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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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已陸續寄發,繳納期間為11331日至310日,接獲補稅通知的納稅義務人對核定內容如有疑問,可於繳納期間內向發單的分局、稽徵所查對更正,若繳款書核對無誤,請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納。

中區國稅局說明,雖然現行財政部已提供多元繳稅管道(如附表),但仍有民眾疏忽未於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還會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既費時不便又增加負擔,該局呼籲,請收到繳款書的民眾,於繳納期限內多加利用e化繳稅,俾免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節省往返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的時間。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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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表示,依據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進口貨物在繳稅提領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該關進一步表示,按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復運出口貨物且未經使用,申請退還已繳納進口稅款者,報關時除以「G3外貨復出口」報單申報、統計方式填列「82」及申報「原進口報單號碼」外,應主動在「申請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敘明「貨物未經使用,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如圖示)

臺北關強調,為確保商民退稅權益,進口貨物如有符合上述退稅條例,應於貨物出口前注意相關申報規定,避免貨物出口後因未依規定申報無法核退營業稅而造成損失。

 

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今(113)年5月開始申報,並開放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需求者,可自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3月15日止,透過網路或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臨櫃申請。申請項目包括:(1)本人與配偶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2)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姐妹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3)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4)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網路申請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申請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12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等四種通行碼擇一線上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後,當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或不提供,不用每年申請。另於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欄項者,則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112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也會分開提供,不用再申請。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政策,該局積極推廣及輔導全國各機關團體參與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截至112年底,計有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基金會等共2,348家機關團體同意參與,較111年度累計參與家數2,079家增加269家,家數成長率為12.94%,便利納稅義務人查詢112年度捐贈扣除額報稅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參與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之機關團體,請於113年2月1日至2月29日上傳去(112)年度全年受贈的個人現金捐贈資料,可掃描下方QR Code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非個人/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軟體下載與報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透過該系統登錄捐贈資料檔,並以工商憑證、機關憑證或簡化認證等方式上傳112年度全年受贈的個人現金捐贈資料,以利稽徵機關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112年度的捐贈扣除額資料,作為報稅的參考。 

該局提醒,於資料上傳期間內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以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並請確認重新上傳資料的完整性,以免造成缺漏。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撥打服務電話(03)3396789轉1410洽詢;申報軟體操作問題,亦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說明文件-扣除額來檔單位操作手冊」、「操作影音教學」或於「常見問題」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規定標準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大量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影響稅制公平,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規定標準3比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所稱「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係依「當年度每月平均各關係人之負債合計數÷當年度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計算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帳載關係人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當年度每月平均關係人負債之合計數為3億6,000萬元,每月平均業主權益之合計數為6,000萬元,其關係人負債3億6,000萬元占業主權益6,000萬元之比率為6比1,超過前述規定標準3比1部分之利息支出為450萬元[計算式=當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900萬元x(1-3/6)],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450萬元,並依規定填載於申報書第B1頁及揭露相關資訊。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有對關係人之利息支出,應依前揭稅法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可列報之利息支出金額,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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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若因「登錄錯誤」而導致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查獲A公司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誤將一筆B公司的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發生虛報進項稅額3,000元,除追繳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A公司不服,主張其屬「登錄錯誤」,且該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的比率在7%以下,為何不能適用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上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於網路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依據財政部8312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規定,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上述A公司持其他營業人B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所涉疏失,與單純將自身進銷項憑證內容登載錯誤之情形不同,非屬上開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之情形,因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行為,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進項稅額,並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因該筆交易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依法申報進項稅額後,如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扣減之,避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0月28日向乙公司購買筆記型電腦10臺,並取具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420,000元、營業稅額21,000元,甲公司申報112年9-10月營業稅時,已列報該筆進項稅額。嗣於112年12月15日時,甲公司向乙公司辦理其中5臺筆記型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10,000元、營業稅額10,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公司,甲公司應於當期(112年11-12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0,5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已申報之進項稅額,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不察漏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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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若申報時屬繳稅、不補不退或逾期申報,嗣經核定為退稅的案件,退稅款將於今(113)119日直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寄出退稅憑單,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說明,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所轄苗栗、臺中、彰化、南投及雲林5縣市共2萬餘件,將依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所填寫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直接劃撥轉帳退稅;若申報時未提供存款帳戶者,該局將開立退稅憑單郵寄納稅義務人,請受退稅人儘速於今年320日兌領期限前,持向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瞭解個人申報退稅案件撥付狀態,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c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專區,提供查詢服務,並籲請納稅義務人善加利用直接劃撥轉帳退稅,只要正確填寫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存款帳戶,國稅局將直接撥入退稅款,可免除前往金融機構提兌奔波,既安全便利又快速取得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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