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犒賞員工,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將售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供銷售的商品,無償提供予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該商品產製實際成本為25,000元,甲公司應依售價(即時價)30,000元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但帳上轉列之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實際成本25,000元。
時值歲末年終之際,該局另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節慶獎品時,應按實際成本轉列交際費;若有誤以售價轉列交際費之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申報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3萬元,每一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的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憑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前揭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以建構友善購物環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前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免稅卡」及「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並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且發票備註欄載明「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定價新臺幣(下同)2,100元之電子產品與乙領事館,甲公司應收取2,000元(扣除營業稅100元),並開立銷售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之買受人欄位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如仍有營業稅相關規定疑義,可至國稅智慧客服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為因應網紅新興網路數位經濟交易模式,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明定輔導(免罰)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網紅若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影音、圖文或分享知識等,並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其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為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倘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小紅(化名)為YouTuber網紅,已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申報與業配合作之勞務及銷售貨物收入;惟其透過境外影音平臺取得之廣告分潤收入,誤認應由平臺處理相關稅務報繳事宜,致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等分潤收入屬網紅上傳影片並授權平臺使用收益所取得之代價,依法應報繳營業稅,遂輔導小紅提示平臺後端觀眾地理位置資訊,據以分析及區分取自境內、境外觀眾分潤收入,分別適用稅率5%或零稅率,並於輔導期間補申報銷售額及補繳應納營業稅款48萬餘元。
該局呼籲,網紅及自媒體創作者,請儘速檢視其收入性質及營業規模,如因不諳稅法規定致漏報銷售額情事者,於輔導期內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者,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但如領有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應予減除。
中區國稅局說明,投資抵減優惠係為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可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扣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發單位產生之收入後之金額1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在該金額10%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種方式擇一適用,抵減金額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已扣除政府補助款2,000萬元),並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可使用抵減稅額600萬元(=6,000萬×10%),惟經該局查核發現上開研發成果係提供關係企業使用,甲公司並按該研發支出成本及費用加成向關係企業收取研發收入9,200萬元,在計算研發支出金額可適用投資抵減時,應將該研發收入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因此,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0元(=研究發展支出6,000萬元-研發收入9,200萬元),可抵減稅額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須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國際匯率波動頻繁,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因外匯兌換產生之損益,應以實現者列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盈益或虧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規定,兌換盈虧以實現者為限,其若僅係因匯率波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並應依法自行調整,其計算方式得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處理。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兌換盈虧時,應確實區分已實現及未實現部分,並應妥善保存相關計算資料以資核對,以免遭剔除並補稅。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新臺幣(下同)180,000元為限。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限者,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外,不得扣除。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率在20%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每到年底,營利事業皆會依財務會計「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估列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估列之費用及損失,若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其本質屬於暫估或未實現支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不得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查核準則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列報保固服務費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該公司提示之相關帳證資料,發現其中200萬元係屬按今年度銷貨收入所預估之未來免費保固維修服務費,因該服務費於112年度尚未實際發生,且非屬上開查核準則所列項目,該局乃依規定調減該估列之未實現保固服務費200萬元,並補徵稅額4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應注意查核準則第63條相關規定,若屬不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以免因錯誤申報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跨國集團為控管集團整體移轉訂價風險及降低重複課稅,常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情形,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財政部發布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10804629000號令,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如符合一定要件並繳納相關稅捐(費)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下列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要件,同時注意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受控交易所影響之稅目及其申報或申請期限,如未能符合相關規定,將不予認定:
一、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二、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三、是否按調整後之交易價格繳納相關稅捐(費)及完成申報或申請程序
(一)進口貨物報關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補繳或退還進口貨物關稅及相關代徵稅費。
(二)其他如外銷貨物或勞務、購買國外勞務、國內交易等: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8頁表四(關係人負債、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揭露標準與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暨受控外國企業之檢核)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項下,勾選「是」,同時須續填報申報書第B2頁第10題,詳細揭露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總額及併同檢送相關證明文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原則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淨利為基準,惟考量CFC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可能需保留部分營運資金以備再投資需求,非基於避稅動機而保留,故放寬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可列為減項,俟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100%直接持有之CFC A公司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CFC當年度稅後淨利2,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500萬元),符合700萬元微量豁免門檻規定。經核發現CFC A公司係透過100%持有之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B公司,再轉投資100%持有之非低稅負區大陸C公司。甲公司列報該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誤按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B公司財務報表之稅後淨利1,500萬元計算,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故重新按非低稅負區大陸C公司之稅後淨利1,000萬元計算,核定甲公司CFC當年度盈餘為1,00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2,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000萬元),因CFC當年度盈餘大於700萬元,不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故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1,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CFC投資收益時,應留意上開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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