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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相關項目,自109年2月15日至3月16日止受理申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109)年度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欲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欲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之通訊地址等項目,自本年215日起至316日止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前述申請方式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彙整如下:

申請項目

申請方式

首次辦理結算申報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 線上申請
 •
臨櫃申請

變更稅額試算書表寄送地址

 • 線上申請
 •
臨櫃申請
 •
郵寄、傳真申請

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線上申請
臨櫃申請
郵寄、傳真申請

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線上申請(僅原先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線上申請撤銷)
臨櫃申請

申請方式

檢附文件

線上申請

利用申請人自然人憑證、財政部電子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請。
利用本人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
 •
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另得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812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

臨櫃申請

需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
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國稅局核驗

郵寄及傳真

將申請書寄(送)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並應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憑核驗。
 •
申請書可至本局網站(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申報所得稅專區/稅額試算服務專區)下載或洽各國稅局索取。

   

  該局進一步說明,108年度有以下情形者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應於本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1.
結、離婚或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有分居情形


      2.
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及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登記資料


      3.
有扶養其他親屬


      4.
有其他非屬稽徵機關可提供試算所得資料範圍的所得


      5.
採列舉扣除額


      6.
有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7.
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8.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9.
有投資抵減稅額


      10.
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稅額


  
該局提醒,稅務入口網全年開放受理申請,但本年317日以後申請之案件,於次一年度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始適用,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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