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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義務人因欠稅而被扣押社會保險金時有條件得免執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簡言之,社會保險金不是一定免執行,而是有條件免執行。

 

所謂的「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他政府強制辦理之保險。行政執行程序中,執行機關通常不會得知義務人財產(存款)來源,因此常先核發扣押命令,其中若屬於社會保險金時,則需義務人先說明係社會保險金及其是否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如係維持生活所必需者,則應將此情形儘速告知執行機關(即聲明異議)。

 

該局進一步表示,聲明異議的方法,可以直接書面向執行機關聲明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查核,例如:提供存摺封面及內頁(上有登載存款來源)等;另「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之證明,請儘量說明,例如:共同生活親屬組成狀況;以協助執行機關或移送機關儘速判斷,維護義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之權益。

 

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按時繳納稅捐以免被移送執行,一旦被移送執行,若因一時不便而無法繳納稅捐者,可速洽各行政執行分署就繳納方式為說明並履行。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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