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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得減免相關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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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滯留鋒面及西南氣流影響,南部下起豪大雨造成部分地區淹水,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發生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減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謹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下載,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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