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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出售舊制房地,應核實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10511日以後出售10412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之房地,非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應就「房屋」部分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即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近日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廖君107年間出售91年經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地,廖君雖已於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惟係以房屋評定現值2,693,700元,按財政部頒訂標準15%計算所得額404,055元,因未核實計算申報,經輔導後,廖君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3,750萬元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2,012萬元之餘額,按房地現值比核實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247萬元,並自動補報補繳稅額22萬元。

 

國稅局提醒,個人如有107年度以前出售適用舊制課稅規定之房屋而未申報或未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免罰。另108年間出售者,請備妥買入及賣出之契約或成本資料,今(109)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記得核實計算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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