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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二親等親屬間的財產買賣,應提出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證明

 

民眾王先生詢問,他想將名下房產賣給弟弟,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前,是否要先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係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有買賣約定,但在稅法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收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因王先生與其弟為二親等內之親屬關係,雙方財產買賣除提供買賣契約書外,仍須檢附收付價款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經審核買賣行為確屬事實後,國稅局會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供民眾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在辦理二親等親屬間不動產買賣務必保留相關交易價金支付流程證明,且該支付價款不得源自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等情形,如經查獲有虛偽安排非屬買賣交易行為,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若還有相關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王股長06-2223111分機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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