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問答】先購後售自住用地,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所稱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

 

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閱讀 260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