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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繼承沒有權狀的房屋如何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已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為何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仍未變更呢﹖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若有建物所有權狀,應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若屬未辦保存登記房屋,需填寫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地方稅務局辦理變更。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房屋移轉案件,不論有無建物所有權狀,皆應於申報繳納契稅完成後才能辦理移轉登記,惟有繼承而取得的房屋,因已依規定報繳遺產稅,不需再繳納契稅,僅需填寫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辦理:

 

1.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1份、繼承系統表1份。

2.繼承人有數人,如繼承持分不均等時,另檢遺產分割協議書1份。

3.如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者,另請檢附抛棄繼承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於繼承後,儘快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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