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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已繳納之各稅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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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將所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報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如果已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可以自稽徵機關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A君獨資經營甲商號,甲商號107年經核定全年所得額為120萬元,但因甲商號107年度發生營業稅違章,經國稅局裁處罰鍰20萬元,甲商號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甲商號未再提起訴願,並且繳清罰鍰。因此,A君可檢附所繳納的罰鍰繳款書收據,向國稅局申請更正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取自甲商號的營利所得為100萬元(120萬元-20萬元)

 

該局貼心提醒,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如有已繳納各稅罰鍰情事者,可檢附繳納收據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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