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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應如何申報及繳納貨物稅?

 

貨物稅之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下列書表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一)繳款書證明聯。
(二)完稅價格計算表(水泥及油氣類廠商免檢附)。
(三)產銷月報表。
(四)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
(五)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六)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其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至於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進口時,填具貨物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貨物稅條例第23條)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7條、第55條、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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