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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核釋個人或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將於明(9)日核釋,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依上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個人買受人尚無所得課稅問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財政部說明,近年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上開貨物稅條例之新車、節能電器等貨物,買受人依規定取得該等貨物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給付單位退還上開貨物稅稅額無須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個人依上開規定取得退稅款,尚無所得課稅問題。



該部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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