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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節稅】收費停車場應否課徵營業稅。

民眾來電詢問,為何有些收費停車場只開收據,有些開立統一發票,有些甚至不開任何單據,做法不一致?

南區國稅局表示,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取停車費,即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合於下列規定者,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或依法得予免稅:

1.各級政府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依據「停車場法」第4條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同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政府訂定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收取,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予以裁罰,則該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2.營業人接受各級政府委託經營公有停車場而收取之停車費,如符合上述規定,則該停車費收入為依法應徵收之規費,免徵營業稅。如未符合規費要件,則應由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依法報繳營業稅。

3.學校提供停車場與該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使用並收取費用,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請業者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辦理登記,如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遭補稅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所節稅】營利事業申請無需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適用情形及注意事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揭露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資料,以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如企業總覽、組織結構、受控交易之彙總資料、移轉訂價報告、關係報告書及其他影響移轉訂價之文件等文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存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例如進貨或銷貨交易金額50﹪以上且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者,原則上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文據。惟營利事業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存在上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為免增加其依從成本,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轄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之交易對象若屬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其相互間倘存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並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事前申請確認。
該局特別提醒欲申請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營利事業,得在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轄國稅局確認。(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

是納稅義務人如於102年底舉行婚禮,而於103年1月始完成結婚登記;則納稅義務人如誤將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列報於上一(即102)年度,將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漏稅情事。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此一小小觀念將協助您自行檢視申報之正確性,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

 

【綜所節稅】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可否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如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不得扣除。(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限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A君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44,049元,A君主張其房屋貸款利息144,049元皆為B銀行所核發之房貸利息,貸款標的為同一房屋,且未超過法定30萬元之額度,且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並未規定增貸部分不得列報扣除,故申報全額扣除。

 

惟經本局查核結果,A君98年9月21日購買自用住宅,於98年9月22日向B銀行擔保借款,核屬因「購置該自用住宅」支付之借款利息為83,002元,另於100年3月3日再以該房屋提供擔保向B銀行增加之借款,該借款並非用於購置該自用住宅,其所支付之利息61,047元部分,因非屬「購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乃予否准認列。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要件,應以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利息為限,嗣後再以該自用住宅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增加貸款,其借款用途非係用於購置該自用住宅者,該擔保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不得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謝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7

【營業節稅】一次交易消費多項商品,可否要求店員針對每一項商品分別開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外,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交付買受人。若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故如結帳時一張發票足以記載所購買之商品,則僅可開立一張統一發票;又倘於結帳後再次消費,始得另行開立。(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節稅-營業稅】

營業稅臨櫃繳納自繳案件使用條碼化繳款書,繳納稅款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9971日起已實施繳款書條碼化,營業稅自繳稅款案件為例,繳款人按照下面步驟,即可列印條碼化繳款書: 1.登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左方選項「電子申報繳稅服務」2.點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稅目別(如營業稅)及欲產製繳款書類別。3.輸入相關資料後,點選【確定送出】鈕,即可列印繳款書。

指出營業人及記帳業者配合使用條碼化繳款書,可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另如繳納稅款在2萬元以下的案件,持條碼繳款書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24時前,均可就近到代收稅款的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且不必負擔任何手續費,簡便又迅速。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主旨:公告修正含febuxostat成分藥品(如Feburic)之藥品給付規定。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暨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公告事項: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編第八十三條之藥品給付規定第2節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Cardiovascular-renal drugs-2.11.1.febuxostat(如Feburic)」部分規定,給付規定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編第八十三條

「藥品給付規定」修正規定

第2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Cardiovascular-renal drugs

(自103年3月1日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2.11.1.Febuxostat(如Feburic):(101/4/1、103/3/1

限慢性痛風患者之高尿酸血症使用,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曾使用過降尿酸藥物benzbromarone治療反應不佳,尿酸值仍高於6.0 mg/dL。103/3/1
  2. 患有慢性腎臟病 (eGFR45 mL/min/1.73m2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肝硬化之痛風病人。(103/3/1

2.11.1.Febuxostat(如Feburic):(101/4/1)

限慢性痛風患者之高尿酸血症使用,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曾使用過降尿酸藥物allopurinol及benzbromarone,經治療反應不佳,尿酸值仍高於6.0 mg/dL。
  2. 曾使用過 benzbromarone治療反應不佳,但對allopurinol有不耐受性,過敏反應,或使用禁忌者使用。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

【營所節稅】外銷貨物應於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申報銷貨收入。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如果是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則應以郵政或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發現公司於申報營業收入時,自行減列「銷貨收入截止點與開立發票暫時性差異數」計4千萬餘元,經公司說明其差異數為100年12月間報關出口貨物,雙方交易約定的貿易條件為起運地交貨(FOB),因該等貨物在101年1月初才裝船運送給國外客戶,因此100年度尚未完成交易。惟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該筆收入應歸屬100年度,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上開收入,乃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上述規定雖已行之有年,但於查核時仍不乏發現未諳規定申報之案例,故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係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歸屬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收入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受補稅甚至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如何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立法目的係在兩稅合一制度下,為避免營利事業因投資其他營利事業取得之投資收益,發生重複課徵,僅在最終被投資事業階段,課徵一次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條不計入所得之規定僅限於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不包含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故營利事業取得轉投資國外企業所獲配投資收益,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以投資收益列報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轉投資國外企業所獲配投資收益,應計入所得額課稅,其於所得來源國繳納之所得稅,如提出當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關簽證後,即可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舉例如下:

A公司101年度國內課稅所得額500萬元,加計取自國外B公司獲配之投資收益100萬元,合計全年課稅所得額為600萬元。取得B公司投資收益時於當地繳納並經驗證之101年度納稅憑證20萬元,可扣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17萬元〔(500+100)萬元×17%-500萬元×17%〕。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是否屬不計入所得額範圍及納稅憑證是否符合可扣抵我國應納稅額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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