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境內平臺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以下簡稱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於115年6月30日以前補繳扣繳稅款及補申報、填發扣(免)繳憑單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平臺業者給付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以下簡稱網紅收入)之扣繳規定重點如下:
一、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均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作業規範第4點規定,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網紅之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並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給付金額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二、境內平臺不論於作業規範發布前、後,給付網紅收入皆應辦理扣繳及申報、填發扣(免)繳憑單;而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自115年1月1日起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時,應自行或委託本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辦理扣繳稅款、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及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申報方式如下:
一、個人網紅為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或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
二、個人網紅為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規定之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收入如已由境內平臺或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辦理扣繳,即已完納稅捐(就源扣繳),惟如其有自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取得網紅收入者,應自行依規定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及第73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平臺及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因此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如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扣(免)繳憑單或網紅有未依規定申報網紅收入,只要在該期限以前自動補繳及補申報,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對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疑義,歡迎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專區」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鼓勵營利事業透過運動部(原為教育部)設置之專戶捐贈予經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及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規定,得就該捐贈金額之1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且可適用至120年12月23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如有透過前揭專戶之捐贈,得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一、 屬經運動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100%減除。
二、 屬經運動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運動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不受前項1,000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有適用前揭加成減除實施辦法之情形,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書第A10-2頁、第A32頁等)填報並檢附捐贈收據等資料,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另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成減除,並請留意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申報首日5月1日為國定假日(勞動節),國稅局不提供臨櫃(含收件)服務,納稅義務人可使用網路(含手機)報稅;可退稅民眾想要及早領取退稅款,申報期間皆可採網路(含手機)報稅,並點選「直撥退稅」,完成申報後,在第1批退稅當日,退稅款即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無論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所得稅,在申報期間可運用多元網路申報系統或紙本申報書填載應退稅款及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即可採用直撥退稅。公司行號平時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請(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免用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e指就能完成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一經申請,往後年度均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方式分3批次退稅,退稅時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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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時間 |
申報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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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7月31日 (第1批) |
1.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2.稅額試算: (1)線上登錄 (2)電話語音(0800-000-321)確認 (3)115年5月11日以前紙本回復至戶籍地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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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10月30日 (第2批) |
1.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 2.稅額試算: (1)115年5月11日以前紙本回復至非戶籍地國稅局 (2)115年5月12日至6月1日以前紙本回復至各地區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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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年1月20日 (第3批) |
1.逾期申報 2.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案件 |
該局特別提醒,隨著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到來,近年詐騙手法推陳出新,國稅局不會透過簡訊或通訊軟體要求民眾點擊連結進行繳(退)稅,請務必提高警覺。如有報稅相關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賣方營業人不論採紙本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只要買受人為「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因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開立及記載而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若使用電子發票,則應開立「B2B電子發票」,並於統一發票上確實記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
如未依規定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等資訊,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其第2次以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該局舉例,近期發現經營食材批發業之甲公司,銷售貨物予非屬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時,誤認為買受人屬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作為交易憑證,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銷售額,並無逃漏稅意圖,惟因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等應行記載事項事實明確,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於開立發票前,務必先確認買受人是否屬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記載相關資訊。如發現統一發票開立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更正並報備實際交易資料,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者,得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日,建議民眾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並選擇「直撥退稅」。提供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撥入指定帳戶,省時、便利又安全。
該局說明,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時間為115年7月31日,適用對象包括:採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之退稅案件;符合稅額試算並經由線上或電話語音確認之退稅案件;以及在115年5月11日前將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遞送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直撥退稅是最安全且效率最高的退稅方式,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的存款帳戶,不僅節省民眾往返銀行領取退稅款所需時間,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有遺失、逾期兌領或被冒領的風險。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要求納稅人前往自動提款機(ATM)或利用網路銀行操作轉帳退稅。民眾若接到可疑通知,請務必提高警覺,並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查證,以避免落入詐騙陷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3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今(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標準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
該所說明,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即21.3萬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舉例,如申報家戶為夫妻2人,扶養就讀高中及國小子女2名,及年齡70歲、符合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又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總額為106萬5,000元(21.3萬元×5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1萬3,500元〔全戶免稅額53萬3,500元(9.7萬元×4人+14萬5,500元×1人)+標準扣除額26.2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1.8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差額5萬1,500元(106萬5,000元-101萬3,500元),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勞動部於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然而,此一放寬規定僅涉及外籍看護工之申請程序,並不等同即取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之列報資格,民眾切勿混淆。
該局說明,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雖可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申請聘僱外籍看護,但若欲於115年5月列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8萬元,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下稱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令)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方得列報。兩者為不同規定,適用條件不可相互替代。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令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1.符合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2.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114年度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者,並持有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
3.身心失能者於114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並持有入住或繳費證明文件。但113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4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舉例而言,甲君之母乙女士於114年度年滿81歲,甲君僅憑乙女士之身分證明文件,依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雖可取得聘僱許可,但僅憑此申請事實,並不符合申報長照扣除額之要件。倘若甲君補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需之完整資格證明或其他長照相關文件,則即可於114年度列報長照扣除額,享有18萬元之扣除利益,惟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局提醒,申報長照扣除額須符合適用條件,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得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部分人工生殖機構未加入健保特約,亦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致民眾於該等機構支付之相關費用,原不得列報扣除,惟為配合政府推動人工生殖補助政策,考量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受相關法規監管,且民眾申請補助時,其施術項目及費用均須經主管機關審核,爰予放寬認定標準,財政部已於114年10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釋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且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申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得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部分後,列報為支付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之配偶於114年間至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試管嬰兒療程,支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10萬元,另獲保險給付2萬元,則甲君於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得以其實際負擔之38萬元(50萬元-10萬元-2萬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上開規定時,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補助之相關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至可列報金額,應以實際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於今(115)年5月1日開始,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儘早準備資料,如期完成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個人/外僑綜合所得稅/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離線版軟體或以線上版辦理網路申報;另外,使用Mac電腦、Linux電腦或是平板電腦的納稅義務人,則可利用線上版進行網路申報。
網路申報提供下列5種登入方式,快速又便利:
1.內政部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已註冊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
5.今年1月31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搭配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可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提醒,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舉凡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等證明文件,皆須於今年6月11日前送(寄)至轄區國稅局,臺北市外僑納稅義務人請送(寄)該局綜所遺贈稅組外僑股(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
該局呼籲,請外僑多加透過網路辦理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可利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稅,節省往返國稅局及排隊等候的時間。另外,今年5月1日為國定假日,當日各地區國稅局均未提供臨櫃服務,若有相關臨櫃報稅需求請於其他上班日辦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本國及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東山稽徵所說明,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為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
依經濟部公告,115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一)全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下同)65,000元。(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5,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406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248元。
該所特別提醒,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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