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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在臺未設有戶籍之外籍人士出售不動產,適用房地合一稅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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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臺未設立戶籍而屬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時,可以居留證的「居留地址」視同辦竣「戶籍登記」,憑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屬境內居住者的外籍人士出售房屋、土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可享400萬元免稅所得額及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的租稅優惠。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而外僑可以居留證之「居留地址」視同辦竣「戶籍登記」。

二、交易該自住房地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自住房地前6年內,未曾適用同一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

1:甲為外籍人士境內居住者,於1063月購置A房地自住,因非本國籍國民,無法辦理戶籍登記,但甲君居留證所載地址為A屋,甲君持有A房地並居住連續滿6年,且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及執行業務使用情形。甲君於11211月出售A房地,因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故可適用課稅所得減除400萬元免稅額,超過部分以10%計算應納稅額的租稅優惠。

2:乙為外籍人士境內居住者,1062月在高雄市購置B房地,但10610月遷居臺北市,1129月委託仲介業者出售高雄市B房地,乙君雖持有B房地超過6年,惟因居留證所載地址在臺北市,未符合自住要件,不能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應以居住者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所適用稅率20%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再次提醒,外籍人士出售房地,記得於房地辦理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除了須為境內居住者身分,也要留意符合自住3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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