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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下稱肺炎疫情)影響,已請各地區國稅局主動調減小規模營業人及免予申報銷售額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本(110)515日宣布自當日起至同年月28日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3級,並關閉休閒娛樂場所(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等)及觀展觀賽場所(包括展覽場、電影片映演場所、體育館等),同年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3級警戒,同年月25日宣布全國第3級警戒至同年614日止,衡酌本年5月中旬起國內疫情日趨嚴峻,各地區國稅局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動調減受疫情影響查定課徵營業人本年第2(4月至6)之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考量本年4月份疫情尚屬穩定,各地區國稅局僅對部分營業人特殊情形個案申請核實調減;5月份就指揮中心強制關閉營業之業別及營業性質屬與人近距離接觸之行業(如理髮業、美容院、沐浴業等)調減50%;其他行業調減30%6月份就前開強制關閉營業之業別及營業性質屬與人近距離接觸之行業調減100%;其他行業調減50%;如有其他特殊情形(含停業或其他個案)由所在地國稅局查明核實調減。預估本年第2(4月至6)將調減49萬餘家營業人之查定營業稅額計新臺幣2.3億餘元,該季營業稅將於本年81日至10日開徵。

 

前開受疫情影響之營業人,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究竟應歸屬那個年度申報所得稅?是簽約日年度?收款日年度?還是不動產移轉登記日年度?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該分局日前查核某家建設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出售建案中有3戶房地交易未列入申報 ,公司主張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地尾款在109年3月才交付,實際交付日期為109年,故未將該3筆房地銷售收入列報於108年度。惟經該分局查核,該公司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分別為108年12月20日及同年12月30日,因此,該建設公司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應歸屬於108年度,而非實際收取價金之109年度,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公司會計基礎係採權責發生制,所以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無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依法辦理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當出售不動產之簽約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實際交付日等不同時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之規定,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胡柄祥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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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以盈餘在台進行實質投資,以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企業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如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實質投資金額,在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企業盈餘從事實質投資之租稅優惠措施,必須在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從事實質投資,而資本支出項目,不包括購買土地及非為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以108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盈餘投資為例,實際支出金額係指10911日起至1111231日因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取具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所載金額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且於該期間實際支付金額為範圍。

 

如企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才完成投資,且實質投資達100萬元,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可填具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實際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舉例說明,A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及108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500萬元及400萬元,A公司在109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其未分配盈餘500萬元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25萬元;又A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以107年度及108年度盈餘購買機器,並於11031日交貨並支付價款900萬元,該項實質投資屬108年度盈餘400萬元部分,於1105月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屬於以107年度盈餘實質投資500萬元部分,則可於完成投資日(11031)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申請退還溢繳稅款25萬元。

 

適用租稅優惠之資本支出,如在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現在國稅局提供多項所得稅申報服務便民措施,希望能讓民眾輕鬆完成申報及繳稅義務,其中提供所得查調服務是讓民眾有感的便民服務措施,不過仍須提醒,國稅局所提供的所得資料只是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參考,民眾仍應詳細查對確認其本人或受扶養親屬之所得資料,依規定辦理合併申報,倘漏未申報而導致逃漏所得稅,除符合免罰規定外,將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近來受理的復查案件中,有民眾申報減除其父母扶養親屬免稅額,雖曾以自己的健保卡查調當年度所得資料,然其父母於前2個年度並未連續由該位民眾列報扶養,致該民眾查調其當年度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並未列載其父母之所得資料供其申報所得稅之參考,該民眾未詳細查對,致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並短漏稅額,經該局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既列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對於該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即應詳實查對,依法合併申報。倘若不確定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是否獲有所得,得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另以受扶養親屬之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檢附受扶養親屬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倘發現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與應加計的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王盈茹 
電話:(04)23051111轉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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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銷售貨物難免會發生客戶積欠帳款之情形,如應收帳款未能收回時,企業應先瞭解帳款無法收回的原因,不同原因在列報呆帳損失時,應取具證明文件也不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兩種情形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可以在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列報呆帳損失,第一種是債務人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第二種則是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整理不同類型的呆帳損失,營利事業應取具證明文件如下(附表):

 

 

呆帳之催收應為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如債務人已倒閉、逃匿,仍應將存證函寄送至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營利事業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以確認債務人之營業地址及營業狀況。

 

另外,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未能收取帳款者,應自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提醒各營利事業 ,列報呆帳損失要注意確實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度可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9年度每人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或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亦同)。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 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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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總局申請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經核准者,嗣後每月銷售額超過新台幣(下同)20萬元時,仍可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行動時代已正式來臨,現在消費者可透過手機來處理生活中的大小事,如小規模營業人能掌握此行動商機,不僅可免去找零增加交易方便性,亦可增加安全,避免收到偽鈔、減少現金保管等風險,疫情期間尚有減少近距離接觸之優點。

 

又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財政部提供經核准者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可適用1%稅率之租稅優惠;小規模營業人如欲申請適用該租稅優惠,須先向行動支付業者申請可供消費者付款之行動支付裝置,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小規模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即可自核准當季至1141231日止,享有稽徵機關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之優惠。另可結合行動支付業者廣告活動,誘發消費者購買動機,提高銷售額及提升經營效率,好處多多。

 

關於本項租稅優惠措施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下載使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營造業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列報當年度工程收入時,常會誤以為承包的工程必須等到工程款全數收取後,其工程才算完工,導致已實際完工工程,因工程款延遲或訴訟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將該工程列為在建工程,未列報工程收入,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而所謂權責發生制,按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查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轄內甲營造公司帳列在建工程之A工程,其發包商乙公司卻帳列為固定資產,經該局查得A工程合約書及乙公司完工驗收資料,該工程確實已完工。甲公司雖提出說明,其帳列為在建工程係因工程保留款有爭議,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因此帳列在建工程。

 

惟依相關法令規定,A工程損益業已實現,甲公司應列報為108年度之營業收入,不以工程款收取年度為列報營業收入年度,又因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該局除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補稅並處以罰鍰。

 

正值報稅期間,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時,往往因認為是股權買賣無涉贈與稅、或贈與價值未達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逕為移轉登記,致遭處行為罰。

該局指出,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如為買賣案件,應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若當事人不能檢附者,不得受理逕為移轉登記,否則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於辦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應注意是否為二親等親屬間之移轉案件,若股東未能檢附國稅局核發之相關證明書,依法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否則被處以罰鍰,將造成公司無謂的損失。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賴傳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6

 

營業人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轉售,應依轉售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財政部819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意旨,購買預售房地之原買受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該預售房地產權前,將原購買房地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受讓人,因銷售標的為該預購房地之登記請求權,自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8條第1項第1款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且應依讓與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受讓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將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48條第1(統一發票未依定記載之處罰)及第51條規定(漏稅罰),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間將所購買尚未繳清總價款且未登記產權之預售屋(含土地及房屋)權利轉讓予乙公司,雙方約定讓與總價為9,450萬元,甲公司應開立銷售額為9,000萬元〔9,450萬元÷(1+5%)〕、稅額為450萬元(9,000萬元×5%)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誤將讓與權利總價格9,450萬元中之6,000萬元作為出售土地款,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並申報免稅銷售額,致短漏營業稅額,經該局查獲,除依法補徵所漏稅額外,並按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同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如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應注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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