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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近來屢有發現取得租賃公司進項憑證之營業人,涉嫌於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為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受罰,該分局特別訂定輔導查核專案,輔導期至110年6月30日止,將自110年7月1日起針對異常營業人進行查核。
   

該分局說明,企業為取得可運用資金,將自有資產或貨物出售予租賃公司,取得價款之後,再簽約租回使用或以分期付款方式買回,企業於出售時開立統一發票予租賃公司,嗣後租回或買回時,取得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依財政部87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871954410號函及97年6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0200460號函(下稱財政部87年函及97年函)規定,其進項稅額除有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者外,得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度購進玉米及黃豆等農產品,嗣後將該貨物以售後買回方式,與租賃公司互開統一發票,經該分局調帳查核,甲公司未能依規定提示進項憑證及相關帳簿供查,嗣該公司認諾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3,060萬元處5%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故處罰鍰100萬元。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融資租賃應有租賃物購買及移轉交付營運使用之事實存在。企業於進行資金調度時,如係向租賃公司以售後買回方式借款,應檢視該項資產或貨物是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或其所取得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是否符合前述財政部87年及97年函釋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如企業未購買該租賃物,或無售後租回或買回之事實存在,僅係單純現金融資借貸,則免與租賃公司互相開立統一發票,其支付之借款利息,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扣繳,而所取得租賃公司之進項憑證,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進貨、購置資產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或誤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或短漏報銷售額等情事,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銷售稅課曾于殷,電話:05-5345573轉303)

 

本土疫情升溫,今年報稅延長至6月底截止,呼籲民眾在家網路報稅;為協助民眾正確線上申報,國稅局彙整往年超常見錯誤,提醒民眾趁申報期結束前重新確認檢查,已報完稅者仍可更正申報。

 

常見錯誤一:已繳稅卻忘記申報上傳

 

高雄國稅局表示,至去年已有7成以上納稅人直接以國稅局提供資料報稅,因未增加或刪改所得、扣除額資訊,大多不會短漏報稅額,不過,魔鬼藏在細節裡,有些民眾以信用卡、轉帳繳稅後,會忘記回到報稅系統點選「申報上傳」,導致查無申報紀錄,變成逾期案件。

 

不論是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回復確認案件,高雄國稅局提醒,最終要看見「已成功申報幾次」的文字才算申報完成,也可事後上報稅官網(https://svc.tax.nat.gov.tw/svc/IbxPaidQuery.jsp)確認結果,若顯示「查無申報成功紀錄」,代表未完成申報,記得在6月30日前補報。

 

常見錯誤二:混淆申報年度 剛新婚就合併申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綜所稅採落後申報,今年5月申報的是2020年所得,因此,申報需以去年身份、狀態為主。若是今年才登記結婚,5月報稅夫妻還是要分開申報,等到明年申報今年所得時,才能選擇合併申報,且是以登記結婚時間點來判斷,並非宴客日期。

 

其餘扶養親屬規定,也須以去年狀態為主,舉例來說,若今年1月1日小孩才出生,5月還不能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子女的免稅額。

 

常見錯誤三:不懂扣除額規定 錯誤列報遭補稅

 

綜所稅計算方式為先以所得減去免稅額、扣除額,算出所得淨額後乘以稅率計稅,因此,能適用的扣除額越多、越高,越具省稅效果,但須符合規定才能適用,錯誤列報事後將遭補稅,空歡喜一場。

 

經各區國稅局彙整,往年扣除額常見錯誤包含誤將安太歲、點光明燈費用,列入捐贈扣除額,將非必要醫療行為的費用,如醫美、坐月子支出等,列進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以及誤將本人、配偶或其他扶養親屬學費列入教育特別扣除額申報(只限大專以上院校子女學費可扣除)等。

 

一般人身保險費扣除額部分也有常見錯報地雷,例如把壽險、傷害險、年金險、勞保、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保險費等,錯誤寫進健保費用項目中,以為可比照健保費無上限全額扣除,或誤列報非直系(例如兄弟姊妹、甥姪、叔伯等)受扶養親屬保險費等。

 

此外,也常見納稅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但忘記自行先從支出中,扣除已領取的保險給付金額,導致最後被剔除補稅。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4610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15日宣布自該日起至5月28日止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許多縣市亦隨即提升疫情警戒至準第三級,財政部衡酌今年報稅已延長至6月30日及防疫需求,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自即日起至5月28日止,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
       

該局說明,因應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臺北市及新北市自5月15日起至5月28日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財政部於昨日(5/15)宣布設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轄內之國稅局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惟因隨即有許多縣市政府亦宣布進入準第三級防疫,基於民眾生活圈可能跨縣市,全民防疫為當務之急,且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限已延長至6月30日止,經該部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5月28日前,均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
       

該局呼籲,為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疫情期間請民眾多加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信用卡、行動支付、委託轉帳、便利商店等多元方式繳稅。民眾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電話諮詢專線(詳附表-所得稅申報諮詢專線)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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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如因疫情影響生意,國稅局將主動了解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1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為減輕營業人營業稅負擔,將主動瞭解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之營業狀況,如有受上開疫情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者,除由國稅局主動依規定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外,營業人亦可自行提出申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各順序之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上述財產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謂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常會誤解,以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致未於遺產稅申報時併入申報,實係錯誤認知,請注意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短漏報遺產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 葉文程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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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提升警戒,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間延長至今(110)630日,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如核對通知書所載內容無誤並同意作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今年確認期限亦順延至今年630日,在該期限前繳稅案件完成繳稅,退稅或不繳不退案件以書面、電話語音、網路等回復確認者,都算如期完成申報。

 

整理稅額試算案件多元繳稅方式及回復確認管道如下:

 

一、繳稅案件:除了可以現金或票據、信用卡及轉帳繳稅外,還可利用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APP,掃描通知書上QR-Code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另沿用上年度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者,只要掃描繳稅取款委託書上所載QR-Code即可輕鬆完成繳稅。

 

二、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除了以書面回復、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登錄回復外,沿用上年度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者,可透過行動裝置掃描申報書上所載QR-Code回復確認,亦可透過免付費電話語音(0800-000321)回復確認。

 

如果不同意試算內容,例如欲增加扶養親屬或改採列舉扣除額等資料,可利用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查詢碼」並搭配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1091231日戶口名簿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於630日前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另行辦理結算申報。

 

近來房地產交易熱絡,民眾買賣房屋除透過房仲公司交易外,也常會委託親友,請其代為尋找合適的物件,成交後並給予相當之仲介費報酬。有民眾詢問,這種「個人房仲」並無隸屬房仲公司,收取之仲介費報酬是否要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所獲取之仲介費報酬屬佣金收入,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收取該佣金收入可以核實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若未設帳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則可依財政部核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所列「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109年度為20%)計算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於去年(109年)有居間仲介房地買賣收取佣金酬勞,別忘了在今年5月31日前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吳審核   06-2298060

近年來因銀行存款利率持續低迷,民眾的資金除了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存放銀行孳生利息須申報所得稅外,如選擇貸給其他私人賺取利息者,請記得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南區國稅局分析指出,私人間借貸如有收取利息,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但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常有民眾因沒有扣繳資料可做為申報依據,以為國稅局無法勾稽而未申報。其實,借款人為了日後可能訴訟需要,常會保留借、還款紀錄及利息支付證明文件,一旦雙方有紛爭,就可能提供事證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此外,在5年或最長7年的稅捐核課期間內,國稅局也可透過課稅資料之通報蒐集,掌握個人收取利息資料進行查核,請民眾勿心存僥倖!

 

該局最近就依據通報資料,查獲甲君於107年及108年間將閒置資金3,000萬元貸予乙君,收取利息共計360餘萬元,甲君並未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利息所得內申報,除補徵稅額45餘萬元外,並加處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提醒,私人借貸衍生之利息所得並不是來自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必須全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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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嗣後處分股票股利時得以面額列為出售之成本,據以計算證券交易損益。

 

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間以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購買B公司股票1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嗣於108年間獲配B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2,000股,A公司109年間以每股20元出售60,000股,平均每股成本為10元(1,000,000+2,000×10元)/100,000+2,000股),出售證券交易利得為600,000元【60,000股×(20-10元)】。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出售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於申報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面額計算成本,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台灣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大半屬家族型企業,常僱用自己的親戚為企業員工,惟在發放薪資時,為顧及親戚關係及貪圖方便,而忽略稅法規定,未採用匯款,也未請領取現金之親戚簽收,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已有明文規定企業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者,應另付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該所呼籲,企業如採現金發放薪資時,應一律請領取人簽收並保留相關單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日後查核,方符合前揭法令之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李雅惠
電話:(04)24225822轉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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