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業稅】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計算銷售額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僅就租金部分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未就收取之押金計算銷售額,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惟倘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月1日出租房屋收取押金3,6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2%,甲公司全年收取押金利息計72萬元,按月計算押金利息計6萬元,應於每月底計算銷售額57,143元﹝=60,000/(1+5%)﹞及稅額2,857元(=57,143*5%),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倘有漏未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閱讀 358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