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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人以他人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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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若因「登錄錯誤」而導致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查獲A公司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誤將一筆B公司的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發生虛報進項稅額3,000元,除追繳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A公司不服,主張其屬「登錄錯誤」,且該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的比率在7%以下,為何不能適用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上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於網路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依據財政部8312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規定,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上述A公司持其他營業人B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所涉疏失,與單純將自身進銷項憑證內容登載錯誤之情形不同,非屬上開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之情形,因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行為,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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