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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未實現之預(暫)估費用或損失,不得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財務上預(暫)估費用或損失,依現行稅法規定,係屬未實現性質,應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該公司出口費用中,有列報屬預估之維修設備費用215萬元,因預估費用屬於未實現性質,依前揭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予認定,該列報之未實現預估費用全數調減,並補稅43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財務上預(暫)估之費用或損失,屬未實現性質,應注意於結算申報時自行於帳外調減,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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