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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常見錯誤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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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於出售土地時,因不諳規定致誤列土地漲價總數額,進而影響課稅所得額之計算,而遭調整補稅,該局特別整理下列錯誤態樣,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免納所得稅之土地,誤扣除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交易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如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係屬免納所得稅範圍,故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亦不得扣除。

 

二、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土地,未逐筆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或計算錯誤

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房地交易所得額於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舉例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於108年度交易3筆新制房地,未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申報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0元(如表一 ),惟經逐筆計算,其第2筆之房地交易所得額50萬元,減除依土 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後之餘額為-50萬元,應 0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另第3筆房地交易所得額為-100萬元, 則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以-100萬元計入營利事業所 得額,3筆新制房地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金額總計為50萬元(如表 二),故甲公司短計課稅所得額50萬元。

      

 

表一:錯誤態樣                                  單位:萬元

序號

成交
價額

取得
成本

必要
費用

房地交易所得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

申報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之餘額

1

3,000

2,550

300

150

200

150

0

                             

表二:正確計算方式                               單位:萬元

序號

成交
價額

取得
成本

必要
費用

房地交易
所得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

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之餘額

1

1,000

700

100

200

50

50

150

2

1,000

850

100

50

100

50

0

3

1,000

1,000

100

-100

50

0

-100

合計

3,000

2,550

300

150

200

10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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