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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因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暫繳自繳稅款,可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今(112)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適逢中秋節連假,順延至10月2日)止,若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暫繳自繳稅款,可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在法定申報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每期1個月,最長3年,應納暫繳自繳稅款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提供擔保。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除可持人工填寫繳款書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若稅額3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外,也可以選擇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系統,使用晶片金融卡或以工商憑證登入使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直接線上繳納或以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暫繳自繳稅款,欲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可在法定期間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辦,或下載申請書自行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以郵寄或臨櫃向稅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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