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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989)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每人每月伙食費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辨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的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者是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稅務申報時可列為費用;但未收回的債權如果是由營利事業主動免除對方清償義務者,因其性質與實際無法收回不同,尚無法認定為呆帳損失。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的呆帳損失100餘萬元,是源自106年銷售產品給乙公司,其中應收貨款100餘萬元一直未收訖,甲公司說明因乙公司經營狀況不佳,一直未進行催收,嗣於108年間主動免除乙公司該筆債務,並列報為呆帳損失。甲公司未能提示合於稅法規定可列報呆帳損失的證明文件,經查乙公司也無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情形,無法證明該項債權未獲清償,且債務人亦無力清償,乃依法剔除補稅20餘萬元。…
  考量企業永續經營及課稅能力之正確衡量,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免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前十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情事,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之後,應就解散年度開始日至解散日間之營業狀況,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決算申報;而營利事業辦理解散後,為清算程序開始,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今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來勢洶洶,營利事業為確保營運順暢,及保護顧客與員工安全,會購買相關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其支出可列報費用減除且該物資不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因應嚴峻的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不能鬆懈,營利事業為維持營運場所正常運作,防堵傳播鏈擴散,除採取員工分流措施,也會添購相關防疫物資(如口罩、消毒水、藥用酒精、額溫槍、防護衣等)供員工工作使用,屬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出之防疫物資費用,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檢具憑證列報費用減除。…
  公司為吸引技術人才,再創事業高峰,技術入股已成為近年來公司激勵員工,吸納人才的熱門管道。不過,營利事業如因技術投資人以技術作價入股而取得未經專利權登記之專門技術,其成本於稅務申報不可分年攤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近期如遭受圓規颱風及其外圍環流帶來之豪雨影響,致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而受有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認列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受有災害損失除應於上述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外,另若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且災害損失在一定金額以下,得檢附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加註日期)、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商品及原物料災害報告表之相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並予以核實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誤以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虧損,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仍是虧損,就不會被處罰。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有無辦理結算申報處2倍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預收貨款情形,應注意於完成貨品交付時轉列為營業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常有預收貨款情形,於預收貨款時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並帳列預收貨款,嗣交付貨品時,才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會產生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嗣貨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應將帳列預收貨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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