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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如因暴雨遭受財物損失的綜合所得稅減免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梅雨滯留鋒造成間歇性暴雨時有所聞,民眾如有因暴雨造成災害損失需申請綜合所得稅減免,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及其他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驗;但受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間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該局特別說明,災害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財產上損失,如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得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的列舉扣除額,但受有保險理賠或救濟金部分,不得作為災害損失扣除。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下載【路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本局書表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使用,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報備。納稅義務人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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