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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房東看過來!公益出租人取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享有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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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對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享有租稅優惠,既可減輕租稅負擔又可作公益,一舉雙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定義,公益出租人指的是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或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又依同法第15條規定,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的房東,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的免稅優惠。

 

該局舉例,甲先生112年度出租名下1棟房屋給房客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取20,000元,因無法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按財政部核定標準43%計算,甲先生應申報租賃所得為136,800元〔20,000元×12個月×(1-43%)〕。若甲先生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因租金收入有每屋每月15,000元的免稅額度,甲先生應申報租賃所得為34,200元〔(20,000-15,000)×12個月×(1-43%)〕。

 

該局提醒,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351日至531日,公益出租人的個人房東,因享有租稅優惠,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特別留意租賃所得的計算,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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