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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不少職工福利委員會詢問,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作業與對疫情不確定性疑慮,將原本預計辦理之員工旅遊、聚會等活動取消,惟為激勵員工士氣以提升工作效能,部分職工福利改以增加現金補助款方式支付員工,致超過規定之動支比例部分,是否仍有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依財政部75726日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職工福利委員會將其職工福利金,以每年三節獎金方式發放予全體員工,該項獎金與其他由職工福利金動支之現金補助合計,如未超過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40%者,應予認列;另依財政部84517日台財稅第841621352號函,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員工之現金補助款,如確為改善職工福利,且符合創設目的者,其超過前揭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之動支比例部分,於適用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算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比例是否達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時,准予併入計算。

 

舉例說明,甲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甲職福會)109年度收入總額為300萬元,其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員工之限額應為120萬元(300萬元x40%),甲職福會當年度發給員工之職工福利金總計180萬元雖超過限額120萬元,惟計算支出比例時,仍准予併入計算,支出比率為60%(180萬元/300萬元),則甲職福會109年度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之規定。

 

林小姐來電訊問:申報之受扶養親屬若符合身障資料者,於109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除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外,是否可併同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於109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另政府為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成員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而於所得稅法規定,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需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

 

例如取得特定醫療機構依巴氏量表診斷為身心失能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有長期照顧需求,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具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者;或入住於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者;或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規定接受政府長期照顧評估為失能,並已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者,才可列報長期照顧扣除額。因此,若符合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證明文件,並不等同符合可列報長期照顧扣除額之要件,請納稅義務人切勿混淆。

 

該局進一步說明,長期照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日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除符合上述資格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無法適用長期照顧扣除額: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108年度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者外,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經核准按月申報之營業人,亦應於次月15日前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內申報,其未逾30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7至8月營業稅遲至同年10月3日申報,雖然甲公司當期並無應納稅額,依營業稅法第49條之規定,仍遭處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未依該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應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之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之義務,俾能確實掌握稅源資料,建立合理之查核制度。營業人如逾規定期限始為申報,即構成應處以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行為罰要件。是請營業人一定要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遭致處罰。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49


撰稿人:張宇凡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0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擴展外銷,准許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額外再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可依同法條第1項各款規定列支交際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的要件,除了要有外銷的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外銷收入6,000萬元之2%,列支特別交際費12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其中5,500萬元外銷收入之對象為科學園區內之營利事業,雖有報關手續,惟並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不符合列支特別交際費之規定;另該公司108年度帳列之預收外匯款800萬元,因該收入尚未實現,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在預收外匯款轉列營業收入年度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除當年度有列報營業收入外,尚須實際取得外匯收入,始得列報特別交際費,企業應多加留意,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修繕設備、辦公室之支出足以增加資產價值或效能超過2年,要注意列為資本支出,分年認列折舊費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對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如屬維持資產之使用、防止損壞,或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繕的支出,可作為費用列支,例如粉刷牆壁、地板修補或水電設備修理支出等,但是修繕費支出可以增加原有資產的價值,如室內配電設備之換置,或是修繕費支出之效能非2年以內所能耗竭者,如房屋內添設冷暖氣設備支出,除了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將支出金額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若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9121日修繕機器設備支出72萬元,如效能所及年限為3年,因增加的效能超過2年,應作為資本支出,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因此,就該項支出於109年提列折舊2萬元(72萬÷3(年)×1/12)。

 

營利事業遇有資產進行修繕,應視修繕支出金額及耐用年限,適當分類為當期費用或資本支出,以維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已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民眾明(110)年5月辦理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8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02,887元,按該中位數之60%訂定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8.2萬元,較108年度之17.5萬元,增加7,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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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之實施,係為了提升保費負擔的公平性、強化量能負擔精神,俾使全民健保永續經營,因此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為納入計費項目之所得者所應繳納之費用。又所得稅法第14條關於營利所得部分並無扣除費用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據實依股利憑單所載之給付總額列報營利所得。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間領取A公司股利200萬元,經該公司於發放股利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扣取1.91%之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3萬餘元,實際發放196萬餘元,甲君於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取自A公司營利所得196萬餘元,經該局依A公司實際發放並填發之股利憑單金額,核定營利所得200萬元,並補徵所得稅額76百餘元。

 

甲君不服,主張3萬餘元係虛增之所得,未實際取得不應課稅,經復查結果,該局以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係保險對象應繳納之費用,由扣費義務人(即公司)依規定費率於給付時扣取並繳納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司股東所查調之營利所得金額即為公司所申報之股利憑單金額,核無虛增所得情形,予以復查駁回。

 

個人繳納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不論是一般保險費或補充保險費,若採列舉扣除額時,均可於保險費扣除額項目中全數減除,不受金額限制,提醒民眾記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期房價上漲,許多賣方紛紛獲利了結,該分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買賣預售屋及成屋(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出售房屋,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如為預售屋買賣,因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之「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之買賣係屬財產權利的交易,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君103年買入一戶成屋500萬元,支付相關費用20萬元,後於109年以800萬元出售予乙君,支付相關費用40萬元,出售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100萬元。則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80萬元{(800萬-500萬-20萬-40萬)×〔50萬÷(50萬+100萬)〕};另假設A君於108年2月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500萬元,後於109年6月以650萬元轉售給B君,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A君支付換約手續費等費用10萬元,則A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140萬元(650萬-500萬-10萬)。

該分局特別呼籲,自109年12月起,轉讓預售屋及成屋(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買賣已列入專案查核,請民眾轉讓預售屋或出售成屋時,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勿心存僥倖,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逕以房屋評定現值標準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耕地出租人與承租人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給予承租人之補償費,得僅以半數列為其他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及第3項規定,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承租人之補償屬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耕地承租人甲君於107年間與出租人乙君簽訂耕作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乙君並同時給予甲君補償費1,100萬元,惟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其他所得,經該局查獲後,核課甲君當年其他所得550萬元(補償費1,100萬元之半數),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取得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補償費,而漏未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逢年底尾牙旺季,公司、行號以贈送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等方式慰勞員工及招待客戶時,應注意所取得憑證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慰勞員工或招待客戶而購置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支付相關支出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交際應酬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開規定,營業人不論是舉辦聖誕、跨年或尾牙餐會、員工旅遊等活動費用,包括提供之抽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等所取得費用憑證之進項稅額皆不得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違反此規定被稽徵機關查獲時,國稅局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確實注意是否有列報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以免不慎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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