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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行政院勞動部於109年9月7日發布自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亦隨之調整。

該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的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30,000元部分,扣取5%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該所指出,自110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即36,0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6,000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例如甲公司110年2月6日分別給付非居住者A君薪資所得30,000元、B君薪資所得40,000元,則給付A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1,800元(30,000元*6%),給付B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7,200元(40,000元*18%)。

該所呼籲,扣繳義務人110年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依前揭規定扣繳稅款,並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事宜,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IMX系統)軟體,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吳麗敏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2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依財政部971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及財政部7375日台財稅第55300號函規定,決算申報期間之起算日,應為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而清算申報期間之起算日,則為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930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嗣於10910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109105日,嗣甲公司於同年1130日清算完結。甲公司應依前揭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09106日起算至11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30日起算至1229日),辦理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規定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並注意決、清算申報期間之計算,以免因申報期間計算錯誤致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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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一般民眾為能減輕醫療之負擔,多有購買保險,但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選擇列報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醫藥及生育費時,應先確認是否已另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有理賠,應先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如有餘額(即未獲給付部分)再就其餘額列報扣除,勿以醫療收據所載金額全額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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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109年購買節能電器收到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款,應該如何入帳及課稅?

 

財政部近年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營利事業如購買新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節能電器,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該部10979日發布之令釋,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應將該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109年購買節能電器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如以當年度費用列帳,則列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稅法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歲末年終,汰舊換新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節能電器之際,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且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之乘人小汽車。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進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如有出售,依財政部80年1月7日台財稅第790459873號函釋規定,除符合營業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外,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107年2月購進之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金額計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所支付之進項稅額1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於109年10月間將原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以200萬元出售,甲公司應就其出售價金全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凡領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109年度如在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且至年底尚未離境者,應於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110年4月30日前離境且當年度不再入境者,應於離境前一周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外僑居住者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按規定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受其扶養之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的規定同居一家,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其他親屬或家屬等免稅額,每人88,000元。

 

外僑居住者可以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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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屆營利事業如以產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請留意列報費用之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12月將其自製供銷售之10臺電視機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每臺電視機之售價30,000元,產製之實際成本26,000元,甲公司應依售價(即時價)300,000元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但轉列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之實際成本260,000元。

 

營利事業如有以產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之情形,請留意應按其產製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如誤以售價轉列費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稽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轄區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有限合夥係以營利為目的,並具有法人格之商業組織,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亦須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同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之課稅。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各期虧損,自本期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其立法意旨係避免以年度為期限計算營利事業之所得常使變動性大之所得負荷過重。基於租稅平等原則及課稅一致性,財政部108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535120號令釋,有限合夥符合首揭要件者,亦可比照公司組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虧損扣除規定。

 

該局呼籲,財政部已明確核釋符合要件之有限合夥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請有限合夥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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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行政院勞動部於10997日發布自1101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亦隨之調整。

該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的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30,000元部分,扣取5%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該所指出,自1101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即36,0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6,000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例如甲公司11026日分別給付非居住者A君薪資所得30,000元、B君薪資所得40,000元,則給付A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1,800元(30,000*6%),給付B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7,200元(40,000*18%)。

該所呼籲,扣繳義務人110年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依前揭規定扣繳稅款,並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事宜,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IMX系統)軟體,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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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之公司,於列報第三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

 

營利事業獲配前開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於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抵所得稅時,應注意以下事項:()按權責發生年度認列投資收益,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備妥相關納稅憑證及證明文件。()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經由其投資之開曼群島A公司100%轉投資大陸B公司,假設B公司之盈餘1,000萬元於108年間全部分派予A公司時,已在大陸地區繳納10%股利所得稅100萬元,若A公司同年再將該獲配之投資收益全額分派予甲公司,則甲公司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列報取得第三地區A公司之投資收益1,000萬元,但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B公司股利所得部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100萬元,未超過因加計獲配A公司股利所得1,000萬元而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200萬元,故甲公司得依相關規定備妥文件列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為100萬元。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請依前揭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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