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理財】內線交易認定模糊 業者剉
【經濟日報╱記者蔡佳妤/台北報導】 2011.08.11 03:11 am
明基內線交易案二審由無罪改判部分主管有罪,引發爭議。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羅名威昨(10)日表示,相關法令對內線交易的定義「知悉公司重大消息」相當模糊,法條仍有修改空間。
目前法規對內線交易定義不明確,讓業界無所適從,公司內部人員平時獲知各項資訊,買賣股票時很可能因司法人員對內線交易認定範圍過大,而遭起訴。
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規定,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的消息時,在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買賣該公司股票。
羅名威指出,在「知道」重大消息後,到實際「買賣」股票,兩者關聯有很大爭議空間;「重大消息」的定義也不易認定。
例如以喧騰一時的台開案而言,前總統女婿趙建銘獲知前台開董事長蘇德建透露的內線消息後,即購入2萬多張台開股票。雖趙「知道」與「買賣」兩項事實確鑿,但他仍可聲稱,購買股票的原因,並非出自蘇德建告知的消息;或辯稱所得知的訊息並非「重大消息」。
相較國外法令,羅名威表示,在美國被起訴內線交易的企業,可有舉證權利,證明買賣股票的原因並非出自檢方所認為的「知道重大消息」,例如聲稱是因定期有買賣股票慣例等。但台灣並沒有此作法,立法院曾提議通過「豁免條款」,但被各界認為讓企業有脫罪空間,遲未通過。
羅名威說,美國並沒有針對內線交易制定法規,內線交易在美屬「證券詐欺」範圍,依不同案例而定,而非像台灣一樣根據模糊的法律;日本則是將可能的內線交易逐項列出,多達70多條。
不過,羅名威指出,日本作法也不可能窮盡內線交易的所有可能發生方式。
國內金管會曾為內線交易列出多項構成「知悉重大消息」要件,但仍遭詬病,因為無法概括所有內線交易情形。
羅名威表示,目前台灣法令可以努力方向,除訂定豁免條款,最重要是將「利用」的要件加入,即必須「利用」所知悉的股市重大消息而買賣股票,才算構成內線交易。此外法規文字說明上,對「重大消息」定義更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