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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時有晚輩為節稅而同時申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針對無法協調由誰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爭議案件,國稅局目前依照財政部去(114)年訂定認定原則所列4大順序,依序為受扶養者意願、申報扶養者協議、受監護登記者之監護人,以及按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認定由誰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免稅額。為減少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之爭議,並讓國稅局有一致認定標準,財政部去年公布「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明定依下列4大順序認定由誰列報免稅額:
(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三)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
(四)無法依前三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實際扶養事實」,財政部也列出11項參考依據供綜合判斷,包含與受扶養者親等關係、實際同居天數、負責日常生活起居、扶養費、醫療費、保險費、長期照護或看護費用情形、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以及其他足資證明扶養事實之具體資料。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二姐弟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皆申報扶養逾80歲且有中風失智的父親丙君,由於甲、乙無法達成協議,加上丙君無法表達受扶養者意願、也沒有受監護宣告,遂無法依認定原則所列前三大順序認定。於查核過程中,甲君提供其為丙君投保、購買營養品、尿布及探訪的紀錄,乙君則提示其支付丙君入住安養護機構的費用,以及相關生活照護、就醫、聯繫等事證,該局爰參據認定原則所列11項參考依據,逐一審酌甲、乙2人提出的事證綜合判斷,核認乙君為主要照顧扶養之人,由其列報丙君的免稅額。

該局提醒,不論直系尊親屬是由晚輩共同或輪流扶養,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應事先協調或取得受扶養者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避免重複申報的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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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今(115)年5月份提供的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為配合納稅義務人需求,相關配套措施申請期間為今年215日至316日,有需求的民眾請把握最後期限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上開配套措施項目及申請人如下:

一、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限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二、申請自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不適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或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的郵寄地址,除了可以透過網路線上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申請期間詳如附表。

該局提醒,一旦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毋需再逐年申請,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表單,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報稅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另自114318日起已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一經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提醒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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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終及連續假期向來是消費零售通路的旺季,鑒於年假期間發生某飲料店因為發票用完而暫停開立發票給顧客的新聞事件,營業人應提前預估連假期間發票使用量,若發生發票臨時用罄,切勿以「發票沒了」為由漏開發票,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發票原則上不能跨期開立,但遇到假日或營業時間外買不到發票的緊急狀況,店家可以先使用「次一期」的發票,開立實際交易日期之發票交付買受人,惟應於假日後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報備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並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接獲民眾檢舉,轄內某商店因11411-12月期發票用罄,又逢假日無法增購當期發票,於結帳收款時告知消費者因發票不足無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隨即進行調查,因而查獲該營業人除被檢舉當日外,尚有其他營業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除一併補徵本稅外,還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營業人或代理人可利用網路搜尋「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即可掌握各代售點庫存情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如須增加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組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快速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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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係指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度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局說明,衛福部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有下列3種情形,民眾只要符合其中一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看護資格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局提醒,勞動部1147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才可以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減少報稅資料之準備,國稅局已向相關單位蒐集資料,只要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或下載資料已包含長照扣除額,就可以直接申報扣除,不用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有任何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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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1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可「暫時」免辦稅籍登記,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個人透過網路平臺或社群從事商品銷售已成常態,無論是專業經營或斜槓兼職,賣家均應留意如以營利為目的藉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若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自1149月起至12月止於網路銷售美容產品,每月銷售額分別為5萬元、8萬元、11萬元及9萬元,因11410月前當月銷售額均未達起徵點10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然11411月銷售額成長至11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王小姐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1411月起繳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個人賣家應隨時留意經營規模,若發現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有漏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情形,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手續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處罰;如對網路銷售、營業稅或稅籍登記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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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投入資源進行研發與轉型及創新活動,及加速智慧化、數位化、低碳化製程,以升級產業結構及國際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及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均得就符合規定之支出金額享受租稅抵減之優惠,但公司須注意各項優惠措施的申請時程。

該局說明,公司若欲依前揭法令及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依下列時限辦理:
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21日至531日,因5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1日),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如研發活動認定申請書、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14年度申報案件為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511日至531日,因5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網址:http://ipd.nat.gov.tw/taxcredit/index.aspx),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外,也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算抵減稅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相關租稅減免明細表冊,並檢附規定文件送稽徵機關辦理。若未依上開申請期限申請及完整填報租稅抵減表冊,依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尚無補正措施,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欲享受前揭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上開申請及申報規定,於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以充分享受政府給予的投資抵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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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15)年215日起至同年316日止,民眾可申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表郵寄地址,申請方式可利用網路申辦,也可以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明,稅額試算服務是針對申報內容單純且符合適用條件的納稅義務人,由國稅局主動試算其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並將試算書表以掛號方式寄發,納稅義務人同意試算內容則直接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可完成報稅。民眾如要變更掛號郵寄地址,請於上開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民眾如不願收到稅額試算書表(例如民眾想自行報稅),可主動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書表,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網路或手機等多元、便利方式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財政部陸續推出行動電話認證、手機報稅等多元便捷報稅措施,並簡化網路申報流程,只要透過手機報稅或線上版報稅系統,執行身分驗證後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基本資料、所得、扣除額及應繳(退)稅額無誤或依需求編修報稅資料後申報上傳,即可輕鬆完成報稅。經統計,113年度稅額試算申報件數占總申報件數之11%,網路申報件數占總申報件數之88%,顯示網路申報為民眾主流報稅管道,該部呼籲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快速又方便。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建構優質暖心賦稅環境,該部亦推動各項稅制措施,減輕民眾所得稅負擔。例如今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減除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新臺幣(下同)18萬元(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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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屆至,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5種錯誤或疏漏態樣整理說明如下:
一、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3項規定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惟誤列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2項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二、 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依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應由他方締約國免稅或依上限稅率課稅,其未向該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 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之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未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致短漏報CFC投資收益。
四、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公司獲配應稅股利所得,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列報為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五、 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將裝修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因無法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適用範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並正確報繳稅,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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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近日因病往生,生前經營飲料店,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該飲料店將由其繼承接續經營,陳父經營期間之留存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83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 條第3 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負責人A君於115131日死亡,截至死亡日留有存貨新臺幣50萬元及1部貨車,繼承人B君繼承持續以獨資組織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B君時,繼承該商號存貨及貨車,免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若獨資商號單純轉讓他人繼續經營情形,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新負責人之行為,則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受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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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條件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將貸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並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只要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需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500萬元本金尚未還清,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800萬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甲君雖然貸款800萬元,但只能就原先購屋貸款500萬元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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