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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114630日,惟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申報者,仍應留意依規定期限送交附件資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透過網路申報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務必於114731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1147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已上傳成功。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如為會計師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應於前揭期限內送交會計師簽證報告書,逾期送交者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將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請注意依限送交,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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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颱風來襲,強風豪雨影響臺灣,地方政府已陸續宣布停止上班上課。颱風所帶來強風、豪雨及颱風過後從事災害搶修及復建工作極易發生職業災害,勞動部呼籲雇主應加強各項防災及應變措施,如有外勤作業,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違反者最高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勞動部指出,颱風天氣候惡劣,從事外勤作業勞工,可能存有道路淹水、路樹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災害,雇主使勞工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6 條之 2 規定,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勞動部並訂有「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https://www.osha.gov.tw/48110/48713/48735/60272/post),協助雇主對颱風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對於颱風天之出勤及外勤作業,勞動部特別提醒雇主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鄰水、水上作業或有發生土石流之虞之地區作業:

應有危險發生時能通知作業勞工迅即撤離之通報系統、撤離程序及救援程序。

二、道路修復、邊坡擋土及開挖等工程:

應使邊坡保持安全的傾斜度,對有可能飛落的土石應先清除或設置擋土支撐等,並派員監視邊坡落石狀況,必要時應即通知人員、機具撤離。

三、有物體飛落、倒崩塌等危害之建築、構造物及廣告招牌:

搭設外牆施工架應加強穩固措施,加強檢查施工架架材是否有損傷、繫牆桿安裝狀況是否鬆弛、基腳是否下沉及滑動;工地圍籬應確保牢固,避免強風掀起;架上張掛帆布或廣告物應暫時拆卸,以免因風壓太大,施工架無法承載而倒塌肇災。

四、使用工地塔吊作業:

塔吊塔柱應加強固定,並停妥吊鉤及伸臂,將旋轉煞車放開(先確認空迴時不會有撞擊、感電等危害),風速每秒 16 公尺以上時,嚴禁使用塔吊作業。

鑑於颱風過後各地展開災害復原工作,勞工從事河岸與海岸等鄰水作業可能有溺水風險,道路修復工程要注意是否有岩石滾落及飛落,橋樑拆除與房屋修復更常發生墜落及倒塌災害;至下水道清淤、地下室清理等作業要小心缺氧、中毒危害及是否因潮濕而引發用電設備及線路漏電情形,勞動部進一步呼籲雇主應注意:

一、河岸與海岸清理作業:

應有危險發生時能通知作業勞工迅即撤離之通報系統、撤離程序及救援程序。

二、道路修復工程:

應清除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或設置擋土支撐,挖土機等營建機械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並妥善規劃營建機具、車輛之作業路線。

三、房屋、橋梁等修繕或拆除作業:

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並按順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從事高處作業時,應使用安全帶,並配合現場情況設置安全母索、踏板、安全網或捲揚式防墜器,以防止墜落災害。

四、工廠修護及復原作業:

在工廠從事屋頂修繕,應使用安全帶並設置安全母索、踏板、安全網或捲揚式防墜器;在潮濕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應於連接電路上,設置漏電斷路器。

五、局限空間作業:

應確實實施通風換氣及測定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確認安全,並提供缺氧、中毒、感電、崩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預防設施。

勞動部表示,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對颱風期間鄰水、道路修復、邊坡擋土、修繕、拆除、清淤等易發生職災之作業加強各項安全應變措施,致勞工罹災者,將依法查處究辦。

此外,勞動部亦提醒,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出勤,重點在於防災與避險,應以勞工之安全作為首要考量。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因颱風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可能時,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勞動部說明,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天災而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應事前與勞工約定,包含加給工資、提供交通津貼或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必要協助等。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如颱風天需要特定勞工上班,務必確保勞工安全,例如安排勞工搭乘計程車上、下班,以確保上、下班途中安全,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及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職業災害補償之義務。

勞動部官網已設置「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詳細內容可至勞動部網頁(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30/lpsimplelist )查詢。

雇主倘未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以致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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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繳納採自動報繳制度,營業人向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後,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分別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逾期未滿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稽徵實務常見營業人在設立初期、停業前或辦理註銷稅籍登記後,誤認為無銷售額,即不用依限申報營業稅,而遭稽徵機關加徵滯(怠)報金,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4326日新設立開始營業,因當期(1143-4月)銷售額為0元,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故未於同年5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始於同年611日補申報營業稅(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且已補申報,惟因逾法定申報期限,仍需加徵滯報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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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今(114)年5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可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以網路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個別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得於114731日前送交或於1147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至於合併申報書仍須以人工方式申報,並於申報截止日630日前,將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各公司申報書(或以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替代),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特別提醒,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如未於規定期限送交或上傳相關申報書及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送交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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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今(114)年5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可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以網路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個別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得於114731日前送交或於1147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至於合併申報書仍須以人工方式申報,並於申報截止日630日前,將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各公司申報書(或以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替代),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特別提醒,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如未於規定期限送交或上傳相關申報書及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送交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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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延至今(114)630日止,尚未辦理結算申報的民眾請把握最後申報時間並利用「手機報稅」省時又便利。

 

中區國稅局說明,手機報稅不需讀卡機,輸入基本資料及確認內容與繳(退)稅方式,簡單點選幾個步驟,即可輕鬆完成申報,省時又便利,據統計截至624日已有235萬件是以手機完成申報。此外,倘須繳交申報附件者,可於申報期間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或於今年710日前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附件上傳系統上傳附件,容量為每個申報戶15MB,申報全程無紙化,請多加運用。

 

該局提醒,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於申報截止日也就是630日,將延長收件時間至晚上7時,透過網路申報的截止時間可到當日晚上12時,請尚未報稅的民眾把握最後申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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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25)日核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稱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規定之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鑑於人口結構改變及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服務需求日趨多元化,實務上有小客車租賃業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長照服務契約,提供長照給付對象交通接送服務;惟其是否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外界常有爭議。

財政部表示,經主動洽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意見,該部說明,為鼓勵符合長照交通資格者投入長照交通接送服務,長照法第32條之1及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2條,明定事業單位〔如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客運服務)業等〕提供長照法第11條第8款之交通接送服務予長照給付對象(含接送長照給付對象居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式復健、透析治療等交通接送服務),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始得為之。因此,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之交通接送服務,認屬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範疇。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衡酌長照法第32條之1訂定理由,係為加速建置我國長照服務體系,提升長照服務輸送,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實施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制度,致有上開交通接送服務模式因應而生,該服務之提供既經衛福部認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爰參酌該部意見發布解釋令,釋明該服務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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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14622日止,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申報件數612萬件(占112年度申報總件數685萬件之89%),其中採用網路申報件數537萬件、稅額試算件數72萬件,兩者合計件數609萬件,占已完成申報件數之99.5%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完成申報件數103萬件(占112年度總申報件數109萬件之94%),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61萬件。

 

財政部提醒,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至114630日截止,請尚未完成報稅的民眾,儘早透過網路申報系統及多元繳稅管道完成報稅。各地區國稅局624日至27日及630日,每日中午提供報稅服務,630日收件時間延長至晚間7時,有臨櫃報稅需求的民眾,請把握時間至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呼籲,網路申報認證方式多元,行動電話認證搭配手機報稅快速又方便,申報系統自動試算稅額,且可直接上傳附件,免送紙本,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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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揮愛心及時送暖之捐款,除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外,同時也能享有節稅權益。營利事業113年度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之捐款,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賑災基金會0403花蓮震災專案捐款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統合各項災害復原重建經費,用於災民之災害援助、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營利事業對該基金會上開專案捐款屬對政府(衛生福利部)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11344日至53日對賑濟專戶之捐款,請記得保留賑災基金會所開立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並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費用。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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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7年度起,雖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營利事業的盈餘仍屬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其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行列報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商號獨資資本主,該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50萬餘元,經該局依申報數核定,惟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稅30萬餘元並處罰鍰6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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