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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政策,該局積極推廣及輔導全國各機關團體,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截至113年底,計有衛生福利部、花蓮縣政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基金會等共2,598家機關團體參與,較112年度累計參與家數2,348家增加250家,家數成長率為10.65%,便利納稅義務人查詢113年度捐贈扣除額報稅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參與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上傳113年度個人現金捐贈資料的期間,自11421日起至同年228日止,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非個人/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軟體下載與報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透過該系統登錄捐贈資料檔,並以工商憑證、機關憑證或簡化認證方式辦理上傳,以利稽徵機關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113年度捐贈扣除額資料,作為報稅的參考。

該局提醒,倘於資料上傳期間內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在上傳以前應再行確認上傳資料的完整性,以免造成缺漏。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撥打服務電話(0333967891410洽詢;申報軟體操作問題,亦可參考該網站提供的「使用說明文件-扣除額來檔單位操作手冊」、「操作影音教學」或於「常見問題」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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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之成本及費用,除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特別規定者外,必須已實現方得列報。營業事業因經營業務發生紛爭,於進行商業訴訟過程中所估計之賠償或損失,於判決確定前,屬未實現費用或損失,尚不得認列,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依同準則第64條規定,以過期費用或損失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因產品開發設計糾紛而應賠償國外A公司之其他損失3億元,甲公司主張與國外A公司於110年度進行相關訴訟,111年度收到仲裁判斷認定後列報其他損失,惟經查核甲公司已另行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且並未支付賠償金,因法院裁判尚未確定終結,該筆賠償金於111年度屬尚未實現之損失,該局爰予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得於未實現時列報費用及損失之特別情況,包含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產生之未實現損失及費用,除符合前述準則第63條規定者外,不得列報損失或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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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或清潔費等情形,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格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海產店係經稽徵機關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阿明攜帶威士忌至A海產店與朋友聚餐,經告知攜帶外食(即威士忌)需另加收新臺幣(下同)500元清潔費,當日阿明與友人用餐消費10,000元,並加計10%服務費1,000元,因此A海產店應將加收之清潔費500元及服務費1,000元列入銷售價格,開立11,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阿明。

該局提醒,餐飲業者如有向顧客加收服務費及清潔費等情形,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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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税第3批退稅日期為本(114)年1月20日,提醒民眾注意確認,以維護自身退稅權益。


  該局說明,本批退稅之對象為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申報為繳稅或不繳不退經該局核定為退稅之案件及113年5月31日之後逾期申報退稅案件;倘民眾申報時已依規定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者,退稅款將於本年1月20日撥入退稅帳戶;未採用直撥退稅的民眾,該局將寄發退稅憑單,再由民眾於兌領有效期間內(114年1月20日起至3月20日止)持向金融機構辦理託收或兌領。


  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多加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户辦理轉帳直撥退稅,退稅款即可自動撥入指定的存款帳戶,享有快速、便捷又安全的退稅服務,可降低退稅憑單遺失、破損、冒領等風險,並能節省須向金融機構領取退稅款所需往返等待的時間。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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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境外出售不動產,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若未能提出該不動產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以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同一申報戶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大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而同一申報戶全年之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後,按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當年度於美國出售不動產總價折合新臺幣6,000萬元,未依規定辦理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亦無法提示取得不動產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經該局依財政部頒定之所得額標準,核定海外財產交易所得720萬元(6,000萬元×12%),減除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免稅額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10萬元〔(720萬-670萬)×稅率20%〕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漏未申報境外出售不動產之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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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除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並應「如期申報」。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放寬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之「如期申報」要件,倘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所得稅申報應自行繳納之應納稅額,惟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可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500萬元,課稅所得額500萬元,應納稅額100萬元,甲公司於113531日(星期五)辦理結算申報,惟遲至11363日(星期一)始繳納自繳稅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甲公司雖逾期繳納自繳稅額,但尚未符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依據財政部新頒解釋令,仍可適用盈虧互抵5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逾期繳納自繳稅額已逾法定期限3日以上者,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將無法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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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關將近,許多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與客戶間之情誼,常需贊助客戶尾牙禮品或招待客戶,針對這類公關方面交際性質的支出,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列報時,除應證明交際費與業務有關 ,及依規定取有發票或收據等合法憑證,也應注意法規限額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為獲取收益,自會發生交際、應酬、饋贈等行為,惟基於健全商場交易,節約國民經濟之觀點,交際行為不宜過度浪費、漫無節制,以免因列報高額交際費,而使營利事業獲得少繳所得稅之租稅誘因,而破壞營利事業租稅負擔之公平性,所以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針對交際費支出規定有最高支出額的限制,營利事業當年度交際費支出如已超過限額,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應依法帳外調減支出,不能因交際費超過限額,而將交際性質的支出改以其他費用列帳。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帳列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所規定之限額,因此將部分招待客戶餐敘或三節餽贈禮品等支出,轉列報於其他費用項下,經該局查核後依費用性質轉正為交際費,並將超過限額部分,依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而列報交際費支出,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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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須正確申報所有收入,不得漏報或隱匿。否則一旦被查獲漏報收入,一樣會被補稅裁罰。
該局說明,擴大書面審核的實施,旨在簡化申報程序,減輕營利事業在申報稅務時的負擔,並加速申報流程。然而,營利事業在享受這項便利的同時,應特別留意相關的申報規定,避免因短漏報收入而面臨補稅與處罰的風險。


  該局進一步說明,根據實施要點第10點規定,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非營業收入金額在10萬元以下,係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短漏報超過10萬元,得就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再併入原按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被查獲漏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5萬元及海外利息所得42萬元,該公司雖主張另有70萬元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惟依據規定就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時,該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抵減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但無法抵減漏報的利息所得,故甲公司經核定結果仍需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營利事業,仍應如實申報所有營業及非營業收入,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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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財政部於本(113)年12月27日公告更新CFC制度所稱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供各界參考運用。


  財政部表示,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係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統稱CFC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彙整,重點如下:
一、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示安吉拉(Anguilla)等31個國家(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

二、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示貝里斯(Belize)等48個國家(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三、各國家或地區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辦法第4條規定之低稅負區定義,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時實際情況認定之。該名單已公告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稅改專區」項下「反避稅專區」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如有需要,可至該專區查詢。


  財政部提醒,CFC制度已於112年度實施,營利事業或個人如投資我國境外企業,應檢視該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稅率或稅制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規定低稅負區之範疇;倘屬之,營利事業或個人應依CFC辦法相關規定檢視該境外企業是否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是否屬其受控外國企業(CFC);倘是,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認列境外投資收益或計算境外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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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2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49,359元之60%計算。民眾於114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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