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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43日花蓮地區發生強震,為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花蓮地震受災地區及受災居民,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作為震災之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惟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係直接捐款予國內其他機關團體,由該等機關團體對花蓮受災地區援助,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提醒,時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個人列舉捐贈扣除或營利事業列報捐贈費用,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以免因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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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列報扣抵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實務上仍有因不諳法令或疏忽,未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而誤以境外收入計算可扣抵限額致遭補稅情形,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納稅額400萬元,減除其在墨西哥已繳納所得稅50萬元,申報自繳稅額350萬元(400萬元-50萬元)。經查甲公司係派員工至墨西哥A公司提供管理服務,帳列其他收入500萬元及派遣員工之薪資等相關費用420萬元;甲公司於結算申報時逕依取自墨西哥A公司給付服務收入500萬元,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100萬元(500萬元×國內適用稅率20%),而自結算應納稅額中扣除墨西哥稅務機關核發112年度納稅憑證50萬元;惟因甲公司取自A公司收入有應歸屬之成本費用420萬元,境外所得應為80萬元(500萬元-420萬元),該境外所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為16萬元(80萬元×國內適用稅率20%)。甲公司依境外收入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而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致申報境外扣抵稅額50萬元已超過可扣抵限額16萬元,應補繳稅額34萬元(50萬元-16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取得境外收入,計算及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將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計算出境外所得,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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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之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所得,倘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全年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後,依照20%稅率計算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間以8,000萬元成交價出售位於新加坡之不動產,惟漏未申報該筆海外所得。嗣經該局查獲,甲君主張未能提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該局遂依查得成交價額12%計算所得額,重新核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減除一般稅額後之餘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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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倘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規定,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據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1月初進口精密機器設備繳納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於114310日申報1141-2月營業稅時,持「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萬元;嗣甲公司於114410日因該進口報單價格申報錯誤向海關申請更正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5萬元,甲公司於申報1143-4月營業稅時,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將上開退稅金額自進項稅額中扣減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前開退稅款項,漏未於發生退稅當期(月)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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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常見錯誤,包括收入、費用及所得等三類,整理如下表,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錯誤態樣及說明

類別

錯誤態樣

說明 

收入
 

漏報扣繳憑單收入(如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等)

可利用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避免漏報。

漏報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

該補助款非屬免稅收入,申報業務收入時應填報。

費用

獨資負責人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與家庭合用無法劃分之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租用房屋之租金支出,應按供執行業務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水電瓦斯費、郵電費及汽車相關費用應按1/2計算減除。

屬員工自付之勞、健保費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4條規定,非執行業務者負擔不得列報。

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不得列報。

所得 

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異動

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及出資證明等資料。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該所得已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於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應再以部頒標準計算減除費用,以免重複扣除費用,致漏報所得額。

 

該局說明,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11451日至630日,歡迎請多加利用網路查詢扣繳收入及申報,步驟如下:

 

一、查詢執行業務之扣繳收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

二、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利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申報。

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將執行業務之收入、費用及所得額,併同申報戶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其收入、費用,應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其他所得業者亦適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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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列,爰家庭費用及罰鍰,不屬經營事業必要及合理費用,不得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以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事業與家庭費用應予明確劃分,避免企業與家庭或個人費用混淆,有違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因違法行為所裁處之罰鍰,係屬對其違反法規所加之制裁,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補貼,將抵銷制裁之效果。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檢視所提示之明細分類帳等相關資料,發現其中包含供家庭使用之水波爐、洗衣機、掃地機及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計60萬元,依前揭規定不得認列為費用,經該局調減其他費用60萬元,予以補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與該營利事業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等支出,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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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45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間因疾病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藥費有2筆,每筆均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惟其中1筆領有保險給付3萬元,該筆即不得扣除,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金額僅為另1筆未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2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收據外,亦可於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等方式查調扣除額資料,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自行扣除已領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避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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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3日花蓮地區發生強震,造成當地居民嚴重災損,許多營利事業紛紛伸出援手對災區進行捐款,協助災民重建家園。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面對不同捐款對象,其在所得稅申報時也有不同的限額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協助災民重建,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故營利事業透過該專戶對災區捐款,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視為對政府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税結算申報時,憑該基金會所開立已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全額列報捐贈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但若營利事業係直接對一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款,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認列之捐贈費用以不超過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審慎檢視捐款對象,正確計算捐贈限額,以免因錯誤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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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0403花蓮震災受災民眾,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所轄賑災基金會成立0403花蓮震災專戶,接受外界捐款,並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統合各項災害復原重建經費,用於災民之災害援助、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賑災基金會捐款屬對政府(衛福部)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1145月至6月間申報113年度所得稅時,可憑賑災基金會所開立已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該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建置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專區」及「國稅小幫手」智慧客服,提供民眾24小時稅務諮詢服務及常見QA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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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租屋族之經濟負擔,自1131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以在新臺幣(下同)18萬元為限,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為落實照顧無屋族群租屋需求之政策意旨,總統於1131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房屋租金支出項目改列特別扣除額,使選擇標準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也能列報,且扣除上限額度由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另增訂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無法適用)。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民眾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11312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該等人持分合計非全部、符合就業、就學、就醫等因素須異地租屋,且持有房屋合計僅有1屋等情(詳附件),民眾之自有房屋仍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臺北市之房屋,其子女乙、丙2113年分別就讀位於新竹及臺中之大學,在學校附近租房子自住,乙、丙2人全年租金支出分別為12萬元及9.6萬元,合計21.6萬元,若甲君、其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合計僅持有1屋,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影本,以及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二擇一)等資料,若符合財政部核釋之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應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詳附件)供國稅局審核。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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