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符合條件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列舉扣除。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將貸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並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只要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需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500萬元本金尚未還清,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800萬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甲君雖然貸款800萬元,但只能就原先購屋貸款500萬元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15年1月20日當日直撥轉入受退稅人指定的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寄出退稅憑單,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批次退稅對象包含逾期申報、原申報繳稅及不補不退案件,經核定後有退稅者。納稅義務人如收到退稅憑單,請務必於兌領有效期限115年3月20日前儘速兌領。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5,000元者,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向憑單上所列臺灣銀行指定營業單位兌領現金;金額5,000元以上未滿20,000元者,則須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兌領;金額20,000元以上者,禁止背書轉讓,僅能將該憑單存入受退稅人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存款帳戶。
該局特別呼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不僅退稅款能在退稅當日立即入帳,還能避免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同時省下親赴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
該局溫馨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要求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ATM)操作退稅相關程序,請民眾提高警覺,慎防詐騙。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近年來網紅經濟崛起,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等,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已納入稅務管理。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讓該新興網路交易型態有一致的營業稅課徵依循。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影音、圖文等內容,授權平臺運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平臺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平臺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課稅規範明定境內網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另雖未達前述營業稅起徵點,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亦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網紅甲上傳自己創作的影片至影音平臺,114年12月間自平臺取得50萬元的分潤收入,因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網紅甲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稅報繳部分,網紅甲自影音平臺取得分潤收入5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40萬元),應由網紅甲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0萬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該部分收入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為協助網紅及平臺業者熟悉營業稅相關規範,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營業稅期限至115年7月15日),輔導期間內網紅及平臺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原為1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因1月31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次星期一(即2月2日)為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提醒,自113年度起,我國個人或營利事業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該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規定,於前揭申報期間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事宜。
財政部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可於申報期間不分例假日24小時均可採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欲採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相關網路申報細節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申報人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9-085-188)、傳真(04-37039798)或e-mail(帳號: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方式向服務人員洽詢。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已陸續寄發,繳納期間為115年1月16日至1月25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1月26日),民眾可透過多元繳稅管道,自行選擇適合方式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利用行動支付繳納稅款,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逾期繳納稅款,除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外,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為提升民眾繳納逾期繳款書之便利性,自115年1月起開放「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措施,適用條件是核定類開徵案件,且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繳納者,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該網站,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線上繳納。
該局提醒民眾,留意繳納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扣繳制度,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稅法第89條有關扣繳義務人之修正規定,修正前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修正後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本年度(115年)1月已開始申報114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提醒各扣繳單位應特別注意依修正後規定正確填列「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單位甲公司之負責人為乙君,115年1月申報114年度員工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資料,申報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應填列為「甲公司」,而非「乙君」。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扣繳單位申報前請務必檢視所得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繳申報。另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請多加利用。
扣繳義務人如對憑單申報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税第3批結算申報退稅日期為本(115)年1月20日,提醒民眾注意確認,以維護自身退稅權益。
該局說明,本批退稅的對象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間申報為繳稅或不繳不退經核定為退稅案件及114年6月30日之後逾期申報退稅案件;民眾申報時如已依規定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退稅款將於本年1月20日撥入退稅帳戶;未採用直撥退稅者,該局將寄發退稅憑單,請民眾於兌領有效期間內(115年1月20日起至3月20日止)持向金融機構辦理兌領或託收。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多加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撥轉帳退稅,退稅款即可「零時差」自動撥入指定的存款帳戶,不必擔心退稅憑單有遺失、破損或被冒領的風險,亦可節省往返金融機構領取退稅款所需時間,省時便利最安全。
該局溫馨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也不會要求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ATM)進行退稅相關操作,請提高警覺,切勿受騙!

民眾反映於知名餐廳用餐消費付款後,店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不得以顧客未索取、人手不足等理由而未主動開立發票;亦不得要求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需另加5%營業稅。若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除補徵稅款與裁處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停止其營業。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並遏止逃漏,該局已將營業人是否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列為查核重點工作。
為提升結帳效率並減少疏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建議營業人可多利用電子發票系統,結合POS(Point of Sale 銷售點管理系統)機開立電子發票,並提供消費者以載具方式索取雲端發票,不僅節省人力,亦可確保每筆交易均詳實紀錄。該局籲請消費者,於消費付款時,若商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可檢附交易時間、地點、金額及相關具體事證等提出檢舉,共同發揮全民監督,遏止逃漏稅行為。
國稅局強調,隨著行動支付普及與社群平台監督力道增強,逃漏稅行為已無所遁形,稅捐稽徵機關亦有多元管道進行查核。營業人應將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納為結帳之標準作業流程,誠實申報繳稅是法定義務,更是優良企業長久經營之本。若營業人因一時疏失,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在尚未被檢舉、亦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但仍須加計利息。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發現過往申報或開立統一發票有疏漏,應儘早主動補報補繳稅款,避免被查獲遭受處罰,甚至停業處分。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營利事業提供員工於工作時間的飲食及繕食開支,不論是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留意計算伙食費的限額,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伙食費屬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按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為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限,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限額部分,營利事業如採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如採實際供給膳食者,除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員工100人,採按月包伙方式實際提供職工膳食,伙食費支出共計38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計算得列報伙食費的限額為360萬元(即100人×3,000元×12個月),甲公司支付伙食費超過得列報限額20萬(380萬元-360萬元)部分,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如甲公司未將超過限額部分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則不予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以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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