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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113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注意利息收入列計之合理性,並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相對應之利息支出,以免因利息收入申報數額偏低或未列計,遭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如其資金來源為借入款項者,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不得列為利息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除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外,相關資產未於3年內供營業或生產使用即應課稅。…
企業資金往來型態多元,常見對關係人以無息或低利貸與情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對關係人貸與資金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應依貸出資金之來源性質自行依法調減利息費用或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若對關係人有資金貸與或其他應收款項,未按常規收取利息或利率顯著偏低,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投入資源進行研發與轉型及創新活動,及加速智慧化、數位化、低碳化製程,以升級產業結構及國際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及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均得就符合規定之支出金額享受租稅抵減之優惠,但公司須注意各項優惠措施的申請時程。 該局說明,公司若欲依前揭法令及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依下列時限辦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屆至,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5種錯誤或疏漏態樣整理說明如下: 一、…
又值歲末年終之際,不少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活動,以慰勞員工過去一年之辛勞,為了炒熱氣氛,準備豐富禮金或禮品進行摸彩活動,而其相關活動成本(費用)及接受往來廠商贊助,其稅務列報規定營利事業不可不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及抽獎活動,列報相關成本(費用)及所得應注意下列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犒賞員工,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但如領有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應予減除。 中區國稅局說明,投資抵減優惠係為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可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扣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發單位產生之收入後之金額1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在該金額10%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種方式擇一適用,抵減金額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國際匯率波動頻繁,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因外匯兌換產生之損益,應以實現者列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盈益或虧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規定,兌換盈虧以實現者為限,其若僅係因匯率波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並應依法自行調整,其計算方式得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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