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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104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補徵案件之繳納期間為113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遇假日順延至113年12月2日)。經統計該局本次核定補徵案件計2,264件,補稅金額為6億3,799萬餘元,該局已寄發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營利事業於收到後請儘速在繳納期限內繳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30萬元,經該局查得當年度虛列營業成本100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所計算之金額20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10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故處以9萬元罰鍰。…
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其實質投資之「投資日」及「支付日」必須均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得列於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取具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原始憑證及該期間付款證明等)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發現短漏報收入,依「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規定,其漏報所得額之計算,視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是否已申報,及短漏報非營業收入金額多寡而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有營利事業誤以為經查獲短漏報收入,僅需依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漏報所得額,惟擴大書審要點第10點明定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但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另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超過10萬元,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申報所得額。…
營利事業未於今年10月底前繳納暫繳稅額者,國稅局已在日前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收到後請儘速在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而須多繳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3年度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而未在今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報期間,自行繳納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也沒有在10月31日前按日加計利息自行補繳者,國稅局會按該營利事業11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核算暫繳稅額,並就未繳或短繳稅額依113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6%)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發單通知該營利事業繳納。…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取得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9款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且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減少徵納雙方退稅作業程序及減輕外國營利事業因溢扣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情形,財政部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9款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合約、營業內容及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等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下稱淨利率及貢獻度),依該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依法應辧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獨資、合夥商號,營利所得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直接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項目繳納綜合所得稅,惟如有短漏報營利所得額,是否會受到處罰?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實際出售年度,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為提升外銷競爭優勢並縮短供貨時程,會先將貨物輸出至國外倉庫存放,以即時因應國外訂單之交貨需要。貨物出口時雖尚未售出,仍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嗣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當年度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之金額自營業收入調減,並就當年度國外發貨倉庫實際已銷售之貨物按實際銷售價格調增營業收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經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相關之支出總金額,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可按規定比率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其中同一課稅年度之認定,自111年度起,以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為準,倘有已交貨或服務已提供完成但尚未付款之情形,需先填具聲明書填寫預計於後續年度支出之金額,嗣後再補正付款證明文件予稅捐稽徵機關審查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列「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支出金額計3,000萬元(於111年交貨並已支付2,000萬元,尾款1,000萬元預計於112年支付),並擇定抵減率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申報可抵減稅額為90萬元(申報實際支出金額3,000萬元×3%)。該局查核時請甲公司提示尾款1,000萬元之付款證明文件,惟甲公司表示因該機器設備有品質不良之情形,發生進貨折讓400萬元,實際僅支付尾款600萬元,經該局核定可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為2,600萬元,可抵減稅額為78萬元(核定實際支出金額2,600萬元×3%)。…
在經濟全球化及國際化趨勢下,國內跨國企業為集團營運綜效,會派員駐外服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基於企業個體慣例,營利事業應向關係企業收取相對合理的服務報酬,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是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相關人事費用,包括員工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差旅費等,應符合真實、必要及合理性,除須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應進一步證明員工從事工作須與公司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始可核實認列相關人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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