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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43)

為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調查持有多屋之個人房屋租賃所得,除蒐集承租人申報之扣繳憑單及租金支出歸戶資料,比對個人房東有無短漏報租金收入外,如有必要,也會調查金流以核實認定租金收入,呼籲出租人誠實申報納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轄內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卻未據實申報房屋租金收入而遭補稅處罰。房東常抱持稽徵機關不易蒐集其與房客簽訂私人間租賃契約之僥倖心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該局說明,個人房東應誠實申報個人出租房屋收入,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有漏報或短報租賃所得情事,除補稅外,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規定。對於房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之實際需要,而出售其原有自住房地,屬自住換屋需求,為避免民眾因租稅負擔而影響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惟須注意應有設籍及實際居住之事實。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需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係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且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完成移轉登記日時間差距應在2年內,另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重購的新房地如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以避免投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內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作業,請有投資外國企業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申報內容,如投資企業構成個人CFC或有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情形,請儘速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CFC選案查核作業,將對以下四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一、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營利所得案件。二、個人已申報CFC適用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三、個人已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案件,其虧損之計算是否正確。四、個人已申報CFC營利所得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營利所得計算是否正確。…
財政部於今(28)日公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115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4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2.29%,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近年來金融機構推出各種外幣存款利息優惠商品,以高利率吸引投資理財,民眾除了以外幣存款賺取利息所得,也藉由匯率波動賺取價差,買賣外幣屬財產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於結售的次年5月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間以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向銀行兌購美金並辦理1年期定期存款,於112年間定期存款到期後,將美金本息全數結售換回1,320萬元,所獲增益120萬元,其中40萬元為定期存款利息所得,該部分銀行會填發扣(免)繳憑單供甲君申報利息所得;另80萬元為買賣美金因匯差所生的財產交易所得,該部分非屬銀行應填發扣(免)繳憑單的範圍,甲君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將上開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申報納稅。…
近年來金融機構推出各種外幣存款利息優惠商品,以高利率吸引投資理財,民眾除了以外幣存款賺取利息所得,也藉由匯率波動賺取價差,買賣外幣屬財產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於結售的次年5月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間以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向銀行兌購美金並辦理1年期定期存款,於112年間定期存款到期後,將美金本息全數結售換回1,320萬元,所獲增益120萬元,其中40萬元為定期存款利息所得,該部分銀行會填發扣(免)繳憑單供甲君申報利息所得;另80萬元為買賣美金因匯差所生的財產交易所得,該部分非屬銀行應填發扣(免)繳憑單的範圍,甲君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將上開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申報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應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外籍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居留地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度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並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其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稅。 該局說明,邇來有外僑因外派來臺或因我國居住環境良好,於我國境內為境外雇主提供勞務(例如:從事商務活動、市場調查、技術服務及管理服務等),誤以為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所得稅申報或誤申報為海外所得。對於勞務報酬之所得來源國認定,我國係採勞務提供地原則,外僑在我國居留期間,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外僑亦使用我國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除其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居留合計未超過90天外,仍有納稅之義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育兒家庭者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已修正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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