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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37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下簡稱外特專)來臺工作,其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如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2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以下簡稱減免辦法)等相關規定,並在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申請適用,即可享有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逾申報期限申請者,依減免辦法第5條規定,當年度不得適用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申報納稅。因此,外特專應於每年5月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倘有廢止住(居)所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完成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民眾於所得稅申報期間過後如發現有漏報或未申報,必須是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或經各地區國稅局聯合對外公告的調查基準日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始符合免罰的要件。所以要把握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的黃金時刻,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調查課稅事實,除了寄發調查函以外,對於透過系統整合交查後所掌握的綜合所得稅資料,包含免稅額、扣除額及各類所得等,客觀上已明白足以確認納稅義務人課稅事實,得以公告方式進行,就不必另行發函調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下稱國合會)辦理「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捐款賑災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援助日本熊本震災,外交部已啟動勸募,並委請國合會開設民間捐款賑災專戶,捐款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國合會於接受民眾捐款後,將捐款轉匯至外交部指定帳戶,由該部統籌運用。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及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所需的輔具支出,不限於「購買」醫療輔具,以「租賃」方式取得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都可就實際負擔之支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凡是因身心障礙而負擔具醫療性質輔具之支出,包括「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所列的醫療輔具,以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等3類輔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雇主給付受傷員工之職業災害補償金是否需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給付之醫療費用補償、同條第2款規定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之補償,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一次給予40個月之平均薪資補償,或其他依法雇主應負擔具損害賠償性質之補償金,依所得稅法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注意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採「存款帳戶退稅」者,第1批退稅將於115年8月3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 該局說明,外僑綜合所得稅的退稅方式可以採直撥方式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只要在申報時,填載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存款帳戶;填寫之帳戶因故無法撥入指定帳戶者,將另行開立退稅國庫支票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至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國庫支票予納稅義務人,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兌領。…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15年7月31日入帳!申報時如有提供金融機構帳號者,退稅款當天直撥入帳;未提供金融機構帳號者,也會同日寄出退稅憑單。符合本批次退稅案件包括: 一、採網路(含手機)申報之退稅案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15年6月1日屆滿,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漏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海外所得,或誤扣除不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恐將遭補徵基本稅額或併處罰鍰。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包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114年度為750萬元)時,應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則僅能扣除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其扣除金額不得超過該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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