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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85)

隨著醫療科技不斷進步,人工智慧技術廣泛應用於臨床診斷及治療,帶動國內醫療產業快速發展。近年來,國人對醫療品質要求日益提升,醫療院所除提供健保給付服務外,亦積極引進高規格醫療設備,並推出多元化的高階自費醫療服務,例如植牙、醫學美容、齒列矯正及各類專科醫療技術。自費醫療市場蓬勃成長,相關營業收入隨之增加,業者是否誠實申報,已成為社會關注的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醫療院所依法應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惟近期發現部分業者自費收入申報明顯偏低,或收入與成本、費用呈現不相當情形。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健全稅制,該局將針對轄內高自費醫療業別加強選案查核,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跨機關資料比對,鎖定異常申報情況進行精準查核,以防杜逃漏稅行為。該局強調,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覺,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113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延至今(114)年6月30日止,尚未辦理結算申報的民眾請把握最後申報時間並利用「手機報稅」省時又便利。  …
截至114年6月22日止,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申報件數612萬件(占112年度申報總件數685萬件之89%),其中採用網路申報件數537萬件、稅額試算件數72萬件,兩者合計件數609萬件,占已完成申報件數之99.5%。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完成申報件數103萬件(占112年度總申報件數109萬件之94%),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61萬件。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7年度起,雖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營利事業的盈餘仍屬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其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7年度起,雖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營利事業的盈餘仍屬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其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行列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下稱居住者)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將於今(114)年7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今年7月9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所填報扣款之帳戶並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 該局說明,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30日,是申報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繳納應納稅額者,亦延後至7月10日開始扣款,納稅義務人除注意須預留足額存款外,並應檢視所填報扣款帳戶等資料之正確性,若因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等)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今年6月30日)存款不足,造成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今年7月1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止,該局依據以往查核經驗,常見兄弟姊妹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重複扶養父、母親,致不符合列報扶養規定遭補稅的情形,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報減除本人、配偶及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113年度的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97,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的免稅額為145,500元。其中,納稅義務人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可認定為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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