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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137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時代來臨,國稅局持續提升納稅義務人繳稅便利性,自115年1月1日起,國稅各稅(不含菸酒稅)、核定應繳本稅、罰鍰及租稅規避加徵款項等稅單,民眾逾繳納期限,除親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也可以透過24小時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線上繳納,不受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地點限制。但逾期繳納之核定案件,如已逾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及屬分期繳稅案件,則不適用線上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線上方式繳納逾期稅單,納稅義務人仍須負擔每逾期3日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收到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5年1月16日至25日(遇例假日順延至26日),王先生因一時疏忽,忘記於115年1月26日以前繳納稅款,因本項新措施,王先生可於115年2月25日前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選擇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其中1種繳稅管道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確保營利事業依據公平交易原則進行集團間跨國交易,並符合移轉訂價規範及關稅估價規定,營利事業向海關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應就全年度貨物進口價格進行整體考量。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若營利事業就同樣貨物僅部分報單註記申辦一次性移轉訂價,部分報單未註記,或為便於作業,將利潤集中於少數報單,導致同樣貨物完稅價格出現落差,與關稅估價規定不符,海關將不接受營利事業調整內容。因此,營利事業於申請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應對整個會計年度內進口貨物價格進行統一調整,而非針對單一報單或特定賣方進行選擇性調整,且申報之價格應符合國際移轉訂價準則,並與企業內部會計報表一致。營利事業應準備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進口報單與正式商業發票勾稽清表、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付款單證或說明,及其他海關審查交易價格所需文件資料,亦可提供移轉訂價報告,俾利海關審查,加速核定。…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健全地價稅籍,自即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本年度清查重點以自用住宅用地、工廠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各項減免稅地及課徵田賦土地為優先查核對象。 該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清查重點除了核對房屋有無供營業使用及運用國稅局租賃所得等相關資料查核出租情形外,更運用戶籍資料清查設籍情形是否符合規定;工業用地以查核工廠有無停工、歇業、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及工廠登記是否註銷為重點;課徵田賦土地,係針對農業用地已變更作違章工廠、資源回收廠、堆置營建廢棄物等非農業使用,或農舍有增建、變更使用等情形加強清查,並依規定改課地價稅;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則查核有無使用情形變更致不符合減免標準或要件等情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已於115年1月5日前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5年1月16日至115年1月25日(遇假日順延至115年1月26日)。 該局說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臺北市轄區計44,037件,補稅金額10億5,628萬餘元;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之情形,請於繳納期限(即115年1月26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如期繳納;若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自115年1月27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至多加徵10%;逾30日(即逾115年2月25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自115年2月26日起至繳納日止加計滯納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序來到歲末年初,亦是民眾善用贈與稅年度免稅額規劃贈與財產之高峰期,該局提醒,符合跨局申報條件之民眾,可以多多利用跨局申報,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前往全國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 該局說明,為強化各國稅局間合作機制,財政部自108年5月1日起推動跨局申報機制。民眾如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現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的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或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財產、贈與民法所規定繼承人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配偶相互贈與、贈與子女不超過100萬元的婚嫁財產等簡易案件,只要備齊應檢附證明文件,就可至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由該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之服務。但逾核課期間、同年度尚未核定或屬違章、農地回贈、法院判決移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案件,因案況特殊,尚需經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核,不適用此項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總統今(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並新增購買汽缸排氣量(下稱排氣量)2,000cc以下之小客車及150cc以下之機車(下合稱新小型汽機車),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分別可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50,000元及2,000元,讓無舊車汰換的民眾也能受惠。 該局說明,上述新小型汽機車,包括燃油車及油電混合車,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已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享有免徵貨物稅優惠,不再適用本項退稅措施。符合退稅條件之車輛,均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相關書表已置放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供申請人使用。另為方便民眾瞭解適用條件,該局特別彙整相關規定如附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欠稅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得為執行標的,該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否則執行分署得因稅捐機關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欠稅人對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該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該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如該第三人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存在,或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對抗請求等事由,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該第三人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即稅捐稽徵機關)時,該執行命令即對該第三人具有執行力,執行分署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對其為強制執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未上市(櫃)公司股權移轉如以明顯低於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而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售價之客觀因素證明者,差價部分將視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依法核課贈與稅。 該分局近期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4年2月11日以每股10元出售未上市櫃乙公司股權100,000股,惟經依乙公司出售時之資產負債表計算每股資產淨值為250元,實際股權價值為2,500萬元,與甲君出售價格之價差高達2,400萬元,經國稅局認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之情事,遂通知甲君於文到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提出非屬贈與之證明,甲君已在通知期限內完成申報,並繳納贈與稅額215萬餘元。…
財政部表示,近期各界高度關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下稱青安貸款)精進方案(下稱新青安貸款)至115年7月31日屆期之續辦檢討情形,行政院卓院長業指示設定更周延條件及監管方式,就青年居住正義給予不同考量,財政部刻依院長指示,整體評估房市供需、金融市場、民眾需求、新青安貸款成效、政府收支財源運用及公股銀行資金成本等面向,與相關部會共同研議,滾動檢討政策方向,以協助房市及金融穩健發展。 財政部說明,新青安貸款續辦檢討作業尚在進行中,對於貸款年限、寬限期、額度上限、利息補貼及申貸資格等條件均須通盤研議,並無報載所稱新青安2.0及「三大支柱」維持不變等情,媒體報導內容非財政部立場;另報載以「財政部長認了央行打太兇」為標題之報導,亦非莊部長發言說明,報導內容純係引述網友對中央銀行(下稱央行)政策及房市現況之意見,標題與事實不合,為避免造成不當預期或聯想,特予澄清。…
為防杜民眾遭冒名報關,財政部已於本(114)年12月17日預告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預計於明(115)年3月1日起所有簡易申報進口快遞貨物應於報關前完成預先確認委任(下稱預先委任),即民眾網購境外貨物後,利用「EZ WAY易利委」APP(下稱實名認證APP)確認報關業者推播之報關資訊與實際購買之貨物是否相符,以完成委任報關,否則貨物將無法報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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