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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出售繼承取得之合建分屋,持有期間計算報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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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11日以後繼承取得被繼承人自建、合建或都更分得之房屋,持有期間可併計被繼承人土地持有期間。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對如何起算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以正確計算稅額有疑義,可尋求納保官協助。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於計算持有期間時,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4項規定,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前述房屋如係屬被繼承人、遺贈人因自地自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所分配取得,於計算房屋持有期間時,得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第4項規定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之土地持有期間。

該局舉例,小美的父親以105215日購入之土地,與建商簽訂合建契約,於113年登記分配取得房屋,嗣於11457日由小美繼承取得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以下合稱房地)並於115420日出售,因該房地係於10511日後取得,均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但小美對房地合一稅申報如何計算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十分困擾,乃尋求納保官協助。經納保官說明,依上開規定,小美雖於114年繼承取得房地,其中土地部分得併計其父親之持有期間,合計持有超過10年(1052月至1154月);房屋部分雖係小美父親於113年合建分配始取得,但持有期間可自父親取得合建土地之日(即105215日)開始計算,合計亦超過10年,因此小美出售繼承自父親之合建分屋房地,適用稅率均按15%計算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順利完成申報並繳納稅款。

該局呼籲,民眾如對課稅所得有疑義,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與協調,化解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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