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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員工旅遊費 應從福利金動支

 

年底就要到了,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文康活動時,要注意費用列報科目,原則上若設有職工福利委員會,要優先從福利金動支,如果不小心全數列入其他費用,就可能被調整補稅。

 

官員表示,公司為凝聚員工向心力,常在淡季或年底舉辦員工旅遊及文康活動犒賞員工,這邊要注意一個重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有成立福委會的營利事業,理論上都會固定提撥福利金,因此員工旅遊等費用,也應優先從福利金項下動支,不足時才能以其他費用列支。

 

這項規定的用意,在於避免重複列費,官員表示,營利事業每一期提撥福利金給福委會時,這筆經費就已經列入當年度費用,達到節稅效果,實際上員工旅遊及文康活動,也算是福委會的權責,因此稅法才規定,要優先從福利金項下沖抵。

 

舉例來說,最近查核發現有企業舉辦員工旅遊,花了350萬元,全部列報為其他費用,官員表示,實際調帳後發現,這間企業的福委會帳上還留有220萬元福利金,依照稅法規定,350萬元要先從福利金沖抵,剩下130萬元不足的部分,才可以列報為其他費用,最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4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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