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政策宣導】公司法人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復查,始符合當事人資格。

20170830_170830_0042.jpg

 

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不服,除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亦應注意申請主體須符合法定當事人資格。

 

公司為法人組織,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與自然人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公司欲行使法律上之權利,應以公司名義為之。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因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依法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以負責人A君個人名義申請復查,經該局通知補正未果,以當事人主體不適格,依程序不合,復查駁回。

 

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除應留意法定申請期限,尚應注意申請主體是否符合當事人資格,以免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閱讀 324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