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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個人出售連續多次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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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日以後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取得的房地,應以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取得時點認定取得日,判斷適用新、舊制;如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房地交易所得稅持有期間之計算,僅得就納稅義務人繼承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適用稅率。

 

舉例說明,陳父於101520日購入房屋及土地,嗣陳父10531日過世後由陳君繼承該不動產,惟陳君不幸又於10878日過世,陳君之女繼承後,於10989日將該繼承之不動產出售,因被繼承人陳君取得該房地的取得日在10511日以後,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課稅範圍,陳女於申報房地合一稅,在計算持有不動產期間時,應將陳君持有期間(10531日至10878),併計陳女持有期間,共計為45個月(10531日至10989日),其適用稅率為20%

 

個人房地交易如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即使虧損也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有逾期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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