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可利用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之服務,取得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課稅資料,以利強制執行。
該分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例如:已確定的民事判決書、法院的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載明應予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或其他已取得執行名義效力之債權憑證等,債權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執行名義證明文件之正本及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至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查調資料範圍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兩大項,涵蓋債務人所得來源、名下不動產及投資等。
該分局特別提醒,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時,每查調財產及年度所得資料各需繳納新臺幣(下同)250元(財產、所得資料分別計費),若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2個年度(含)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每1年度均需分別繳納250元,債權人可善加利用該項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