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以維護納稅人權為要旨的專法,其立法目的是在於落實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實現課稅公平並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納保法第1條明文規定,關於納稅者權利的保護,於納保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納保法的規定。
另就內地稅(如:房屋稅、地價稅,不包括關稅)的稽徵程序而言,稅捐稽徵法是重要基準,凡稅捐稽徵法已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若稅捐稽徵法未規定或規範不足時,則依個別內地稅法(如: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規定處理;個別內地稅法未規定或規範不足者,再以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補充適用。
原則上,稅捐事件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的法律適用,得依個案性質及法規規定,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別內地稅法→行政程序法」之順序判斷。納稅者如遇到稅務上的問題,可別忘了納保法為納稅人權所建構的保護傘,應該優先適用喔!



